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共青团厦门市委员会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青年创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农[2014]1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5-15
实施时间: 2014-5-15
失效时间: 2017-5-1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1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团委、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厦门市农村青年创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积极引导广大青年创业就业、增收致富,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团市委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共同制定了《厦门市农村青年创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对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团市委、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反馈。
  厦门市财政局 共青团厦门市委员会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14年5月15日
  厦门市农村青年创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农村青年创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积极引导广大青年创业就业、增收致富,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以对农村青年创业发展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进行贴息的方式,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农村青年创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团市委、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各经办银行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财政局是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贴息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团市委审查确定拟贴息项目及贴息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二)团市委是贴息资金的具体使用部门,主要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执行;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确定拟贴息项目及贴息金额;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三)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各经办银行开展贴息贷款业务进行政策指导,并协调解决各经办银行开展贴息贷款业务的相关事宜。
  (四)经办银行负责贴息贷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发放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贴息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贴息对象为持有厦门市农业户籍人口,贷款期满时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创业基础的青年。
  第六条 贴息项目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厦门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合法经营活动(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厦门市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除外),同时应当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相关贷款要求。
  第七条 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笔额度为5 -100万元;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八条 贴息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贷款总利息的100%给予贴息;贴息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总利息的50%给予贴息。
  第九条 同一贴息项目最多可享受三次贴息,以下创业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一)被征地和海域退养农村青年的创业项目;
  (二)符合本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项目;
  (三)创业前景良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
  第三章 贴息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贴息贷款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2-3月份,下半年申报时间为8-9月份,其他时间不受理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申请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团(工)委提出项目贴息贷款和贴息资金申请,并提交贴息资金项目申报表及银行办理贴息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镇、街团(工)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团区委;团区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在贴息资金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团区委公章后报送经办银行各区一级支行。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各区一级支行在收到加盖团区委公章的贴息资金项目申报表及贴息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拟给予贴息的贷款对象,编制拟贴息项目汇总表,并同时上报团区委和各经办银行总行或市分行。
  第十四条 团区委在收到经办银行各区一级支行的拟贴息项目汇总表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上报团市委;经办银行总行或市分行在收到各区一级支行的上报拟贴息项目汇总表后十个工作日再次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名单报送团市委。
  第十五条 团市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贴息规模确定拟贴息对象,于每年5月15日及11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确定后的拟贴息项目汇总表通知经办银行总行或市分行;经办银行总行或市分行根据确定后的拟贴息项目汇总表,通知各区一级支行按贷款相关程序发放贴息贷款。
  第四章 贴息资金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十六条 贴息贷款发放后,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贴息贷款出现逾期还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申请人催收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追偿。
  第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贴息贷款后,应先自行支付贴息贷款的结算利息,待贷款到期、本金及利息结清后,再兑付贴息资金。贴息贷款到期后,逾期一个月以上未还清贷款的,取消享受贴息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总行于每年5月及11月,将已归还贷款及利息且符合贴息条件的贴息贷款清单及贴息资金申请报送团市委。
  第十九条 团市委收到经办银行总行贴息贷款清单及贴息资金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将审核通过并签章的拟贴息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审核拟贴息资金申请,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团市委。
  第二十一条 团市委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总行或市分行,再由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发放到贴息对象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立贴息贷款、贴息资金业务台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管,会同团市委做好贴息贷款的统计、调查、绩效评估工作,加强数据核对,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贴息贷款、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团市委每年年底应对贴息贷款业务开展、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报送总结材料,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贴息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审核安排贴息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团市委按照财政决算编审的有关规定编报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年终若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团市委、市财政局对贴息资金按时发放、使用管理、贴息对象项目等的真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挪用、截留、侵占贴息贷款,或者逾期一个月未按时偿还贴息贷款,或者以非法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贴息资格且今后不得再申请贴息资金,团市委及经办银行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已经拨付的贴息资金予以追回,涉嫌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贴息贷款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贴息资金经办、管理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厦门市村改居城镇户籍人口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贴息项目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资金的贷款贴息补助的,不再纳入本办法贴息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共青团厦门市委员会、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 苏财金[2013]9号 2013/4/1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 浙农综办[2015] 2015/3/13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密集型小企 甬劳社就[2011] 2011/1/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山西省财政部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 晋财际[20l3]24 2013/7/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 京财经二[2016] 2016/8/23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 浙农综办[2015] 2015/5/1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 宁财[金]发[202 2020/3/18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76号 2015/1/1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湖财企[2014]30 2014/9/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 内财金[2020]50 20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