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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会[2014]3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6-3
实施时间: 2014-6-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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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川财会[2012]3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会[2013]46号)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四川省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6月3日
  四川省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川财会〔2012〕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强做大,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跨越式发展,按照《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会〔2013〕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年度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四川省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适用对象与内容范围
  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经四川省财政厅审批设立的事务所(包括省外事务所在川分所)。
  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事务所完成合并重组,综合评价排名实现进位;
  (二)事务所完成组织形式改革,转制为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
  (三)行业协会及事务所新业务拓展取得实际效果,有较好社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
  (四)行业协会及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五)行业协会及事务所组织开展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
  二、申请条件与补助政策
  申请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务所应自觉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在近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问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一)事务所联合重组
  2013年度,事务所依据自身发展战略采取联合重组等合并方式扩大规模,在合并后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统一”、被合并方(新设合并的为所有合并参与方)办理完成相关注销手续,并达到以下扶持条件的,可申请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1.事务所完成合并重组,可按照不高于3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2.事务所合并后首次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的,或者2012-2014年连续三年保持在全国前100位、合并后累计实现排名进位3位以上的,可按照不高于20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3.事务所合并后首次进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的,或者2012-2014年连续三年保持在全省前50位、合并后累计实现排名进位3位以上的,可按照不高于10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4.事务所合并后首次进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51-100位的,或者2012-2014年连续三年保持在全省51-100位、合并后累计实现排名进位3位以上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5.事务所年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合并后年业务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5%的,可按照不高于1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6.事务所年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合并后年业务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5%的,可按照不高于10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7.事务所年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合并后年业务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5%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8.事务所通过合并重组,年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同一事务所符合以上多项合并重组财政资金补助的,按单项补助金额高值申请补助,不重复申请补助。
  (二)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
  2013年度,事务所完成下列组织形式改革的,可申请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1.大中型事务所完成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可按照不高于10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2.小型事务所完成转制为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3.截至2013年底,事务所完成相应转制且运行满3年,业务收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5%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三)事务所新业务拓展
  2013年度,事务所完成下列新业务拓展工作的,可申请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1.成功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省注协设立“会计服务示范基地(试点项目)”的,可按照不高于10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2.经省注协批准进入我省行业“会计服务示范基地(试点项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可按照不高于3万元额度申请补助;
  3.报经中注协认定,事务所在全国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可依据中注协的相应扶持政策,按照不高于1:0.3的配套比例额度(15万元)申请补助;
  4.事务所在全省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5.事务所在全省范围积极拓展政府购买服务、非审计服务等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且事务所除审计、验资和工程预决算审核外的非传统业务收入占该机构全部收入比重超过50%,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四)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2013年度事务所完成下列信息化建设任务的,可申请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1.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注协制定的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依据中注协的相关扶持政策,按照不高于1:0.3的配套比例额度(15万元)申请补助。
  2.拥有门户网站的大型事务所,全面采用独立性管理系统、项目管理系统、作业管理系统,已建设完成客户管理系统、后续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综合系统的,可按照不高于10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3.拥有门户网站的中型事务所,全面采用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作业系统,已建设完成独立性管理系统、项目管理系统、作业管理系统、后续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软件的,可按照不高于5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4.拥有门户网站的小型事务所,全面采用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作业系统,可按照不高于3万元的额度申请补助。
  (五)人才培养和选拔
  2013年度事务所实现以下人才培养和选拔目标的,可申请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1.事务所中有获得全国财政系统、会计行业先进个人称号的注册会计师,可一次性按照不超过5万元/人的额度,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2.事务所中有获得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以及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可一次性分别按照不超过3万元/人和不超过5万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3.事务所中有获得省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者四川省会计领军人才、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称号的注册会计师,可一次性按照不超过3万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4.事务所中有获得四川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注册会计师,可一次性按照不超过2万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5.事务所中有获得中注协、省注协授予的行业岗位能手称号的,可一次性分别按照不超过3万元/人、2万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同一个人按单项补助高值申请事务所补助,不重复补助);
  6.事务所中有大专以上毕业生毕业后直接进入我省事务所连续工作年满三年,且取得CPA全科合格证书并在我省注册成为执业会员的,可按照不超过5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7.与我省本科院校、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签订合作共建学生实习基地的事务所,年吸纳合作院校实习生不低于10人(实习时间不低于2个月),且录用实习毕业生为事务所正式员工不低于实习生人数1/3的,可按照录用实习毕业生人数不高于1500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8.具有内部培训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内自主培训,且承担了当年省注协组织的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师资任务的,可按不超过1万元的额度,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9.事务所中有取得ACA、AA、CGA、CICA、AICPA、CPAAustralia、CAA国际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或者从省外和行业外引进上述人才的,可按不超过5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事务所人才培养补助。
  (六)省注协新业务拓展、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和选拔
  1.2014年度,在行业新业务拓展工作中,获得中注协立项建设的“会计服务示范基地(试点项目)”,据实据效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2.2014年度,全省行业业务网络报备管理系统及其他专项业务管理系统、行业网站、办公自动化等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据实据效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3.2014年度,省注协组织开展全省行业领军人才、岗位能手培养和选拔等高端人才、专门人才建设,据实据效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4.2014年度,省注协组织开展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与省内大专院校联合举办的校园大学生会计、审计类知识竞赛等活动,据实据效给予每次活动不超过5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事务所申报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材料
  1.《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请补助项目的相关规划,以及资金使用的计划;
  3.申请合并重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还需提供:
  (1)事务所合并重组情况报告;
  (2)事务所合并重组相关证明材料:合并重组协议(或合同),合并各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关于合并事宜的决议,吸收合并提供被合并事务所注销相关手续,新设合并提供所有参与合并事务所注销相关手续和新设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事务所执业证书等设立手续,如满足联合重组中第5-8条标准的,还需提供经审计的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不含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4.申请组织形式改革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还需提供:
  (1)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情况报告;
  (2)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相关证明材料:事务所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形式改革事宜的决议,主管部门批复、工商登记等完成改制的证明材料,如满足组织形式改革中第3条标准的,还需提供经审计的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不含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5.申请新业务拓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还需提供:
  (1)事务所新业务拓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服务对象、项目经济价值(含相应收入)与社会价值等;
  (2)事务所新业务拓展相关证明材料:业务约定书或合作协议,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嘉奖或评价材料,自行研发的新型业务技术规程(如有)等,如满足新业务拓展中第5条标准的,还需提供事务所承担非传统业务的业务约定书以及收取费用证明(包括会计记账凭证、发票、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复印件);
  6.申请信息化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还需提供:
  (1)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2)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相关证明材料:门户网站简介及链接地址,相关管理系统开发和验收材料,如满足信息化建设补助条件第1条的还需提供中注协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7.申请人才培养和选拔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还需提供:
  (1)事务所人才培养和选拔情况报告;
  (2)事务所人才培养和选拔相关证明材料:如满足人才培养和选拔中第1-5条标准的,提供高端人才、专门人才培养取得的效果证明材料;如满足人才培养和选拔中第6条标准的,提供毕业证书、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或批准文件、在事务所工作的证明材料(如社保证明、工资发放表及劳动合同)等;如满足人才培养和选拔中第7条标准的,提供实习基地协议(与省注协共同签署或经省注协认可的)、加盖事务所和院校公章的学生实习证明(包括实习生名单、实习时间等内容)、事务所录用实习毕业生的劳动合同等;如满足人才培养和选拔中第8条标准的,提供省注协批复文件、开展内部培训相关资料;如满足人才培养和选拔中第9条标准的,提供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或批准文件、相关国际资质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注协申报行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补助项目的相关规划,以及资金使用的计划;
  3.申请补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
  支持事务所合并重组、组织形式改革、新业务拓展、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的专项资金,采取竞争立项分配方式,按以下流程申报:事务所按年度申报指南的条件和要求准备相关申报资料和证明材料,提交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事务中心;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事务中心对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事务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并提出项目立项和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支持省注协开展行业新业务拓展、行业信息化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选拔等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采取据实据效分配方式,由省注协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申报时限
  事务所、省注协申报截止期限:2014年6月16日
  请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时限的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资料报送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报送纸质文本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电子文本一份。
  (四)申报联系及咨询
  联系人:向琳028-85310239
  电子邮箱:scicpazh@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北巷四号9楼902室
  邮政编码: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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