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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14]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7
实施时间: 2014-5-7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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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系统各单位、地税系统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税制改革整体部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为继续平稳有序推进我市试点工作,现将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注册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被纳入试点范围之日起,均可以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12〕40号)享受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二、财政扶持资金的具体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按照《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税政〔2013〕1号)执行。
  三、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政策暂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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