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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2]2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9-3
实施时间: 2012-10-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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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加强和规范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纲要》(苏发〔20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11〕412号),制定《江苏省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市、县(市、区)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脱贫奔小康各项前期工作,抓紧制定“十二五”扶贫规划、脱贫奔小康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出台相关监管制度,并落实2012年度扶贫项目。
  二、2012年省级财政奖补启动资金按照“成熟一个拨付一个”的原则,待相关县(市、区)落实扶贫项目、落实帮扶对象、落实帮扶责任人,并报齐备案资料后再行拨付。
  附件:1.江苏省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2.省级财政脱贫奔小康奖补启动资金年度安排计
  划表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抄送:财政部。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印发
  附件1:
  江苏省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11〕412号)、《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纲要》(苏发〔20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省定经济薄弱县(市、区),促进低收入农户提高收入水平、脱贫奔小康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本办法所称省定经济薄弱县(市、区),是指丰县、睢宁、灌云、灌南、涟水、淮阴、淮安、滨海、响水、沭阳、泗阳、泗洪等12个重点帮扶县(区),贾汪、新沂、邳州、赣榆、东海、盱眙、阜宁、射阳、宿豫、宿城等10个非重点帮扶县(市、区)。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农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在省定扶贫标准(年人均纯收入4000元)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收入农户。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负责。省、市委驻县(市、区)帮扶工作队对奖补资金实施监管。
  第四条 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结果为导向原则。帮扶的责任主体是市县政府,省建立奖补机制给予支持。资金分配与有劳动能力低收入农户人口数量和脱贫奔小康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挂钩,与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二)直接受益原则。资金和项目紧紧瞄准低收入农户,
  强化利益联结和分享机制,让广大低收入农户直接、持续、稳定受益,确保按时序进度实现脱贫奔小康目标。
  (三)全面公开原则。奖补资金的政策措施、帮扶对象、项目安排实施、资金安排和帮扶目标、结果等,按照国家法规和行政权限全面公开公示。
  (四)鼓励创新原则。各地可因地制宜,以提高帮扶效果为目标,创新帮扶机制、帮扶方式。
  (五)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奖补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原则性工作意见、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奖励等,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奖补政策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省财政厅负责:
  1﹒省级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
  2﹒省级奖补资金拨付;
  3﹒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财务规范性;
  4﹒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5﹒公开省级奖补资金安排情况,督促各地财政部门公开对省级奖补资金的分配情况。
  (二)省扶贫办负责:
  1﹒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制定脱贫奔小康项目实施指南,指导省定经济薄弱县(市、区)落实具体帮扶项目;
  2﹒项目备案管理;
  3﹒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运行和效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4﹒项目统计数据的采集,定期汇总和分析;
  5﹒建档立卡农户名册的动态管理;
  6﹒牵头组织督查和工作考核,制定省级绩效考核办法,开展绩效考评;
  7﹒公开省对市、县(市、区)考核督察的信息,督促各县(市、区)公开帮扶对象、帮扶项目安排情况等具体信息。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
  1﹒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本级财政扶贫投入的力度;负责安排脱贫奔小康工程的相关工作经费;
  2﹒按省有关规定,制定落实具体的奖补资金管理、监督制度及措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3﹒会同县级扶贫部门做好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备案工作,根据县级扶贫部门落实的帮扶项目及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4﹒具体公开奖补资金在本级的安排使用情况、本级用于脱贫奔小康相关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5﹒对奖补资金实施日常监管,定期向省、市委驻县(市、区)帮扶工作队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6﹒配合扶贫部门落实帮扶项目及帮扶责任人。
  (四)县级扶贫部门负责:
  1.根据省扶贫办的项目指南,研究并出台具体的项目申报程序、立项标准及监管制度,制定扶贫规划、落实年度扶持方案、落实具体帮扶项目、落实帮扶对象和责任人;
  2.牵头向省级扶贫部门提供项目备案及项目实施情况,定期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报表;
  3.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确保项目产生实效,并定期向省、市委驻县(市、区)帮扶工作队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4.建档立卡农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及管理;
  5.具体公开帮扶人员名单、帮扶项目信息及实施进度;
  6.对涉及项目调整的,办理项目调整变更手续并做好说明工作。
  第六条 省、市委驻县(市、区)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对当地帮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审核地方扶贫和财政部门编制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参与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向省级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八条 县、乡(镇)职责分工,由各地根据县级主体、乡镇协助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九条 财政奖补资金根据省扶贫办提供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人口数量及省定分档奖补标准为因素,由省财政安排。
  省定分档奖补标准为:重点帮扶县1200元/人,非重点帮扶县1000元/人。
  省分档奖补标准仅作为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的测算依据,不与低收入农户个人挂钩。
  第十条 奖补资金应当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地安排使用,主要应用于扶持低收入农户直接参与或带动低收入农户参与的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以及相关运输、流通、加工等二、三产业,促进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各地确定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整体帮扶规划,用于重点扶贫区域的连片开发,整乡推进或数乡推进,发展 “一乡一品”、“一村一业”的特色高效农业,突出县域农业经济特点,构建农业产业链条。
  (二)支持吸收低收入农户直接参与创业或务工的各类经济组织。对低收入农户直接参与创业的,要以股权配置的形式量化到个人;对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提供低收入农户就业的,给予吸纳务工的经济组织一定奖励。鼓励低收入农户共同组建合作经济组织及资金合作组织。
  (三)支持改善经济薄弱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村以下的小型公益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小型电灌站、防渗渠、村组道路、小型农水安全配套设施等。用于经济薄弱村村以下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以县为单位,不超过省级奖补资金总量的30%,省级奖补资金用于一个村的资金总量不超过30万元。
  (四)涉及到省定重点帮扶片区的县(市、区),省级奖补资金按上述方向使用,并向集中连片地区倾斜。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严禁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基本支出;
  (二)相关工作经费;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企业担保金;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八)大中型基建项目(含各类标准厂房建设);
  (九)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
  (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扶贫;
  (十一)其他与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整合各类帮扶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采取预拨与考核兑现相结合,分年度由省财政通过省级财政专户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专户。
  奖补资金中,60%作为启动资金。省财政每年按照各县(市、区)1/4需帮扶脱贫人口数量和省定奖补标准的60%,安排脱贫奔小康启动资金。
  奖补资金中,30%作为脱贫奖励资金。由省扶贫办牵头,对各县(市、区)当年度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数进行考核,对凡达到年人均纯收入4000元标准的,省财政按照“脱一个、奖一个”的原则,按省定实际脱贫人口和省定奖补标准的30%安排奖励资金。
  奖补资金中,由省统筹10%作为绩效奖励资金。由省扶贫办牵头对各地进行绩效考核,对管理到位、业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拨付程序:
  (一)省扶贫办根据建档立卡数据,确定省定22个经济薄弱县(市、区)需帮扶脱贫人口数量,省财政据此安排启动资金。
  (二)2012—2015年,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启动资金标准,于年初下拨启动资金(其中2012年,在脱贫奔小康工程各项前期工作完成后下达)。省财政下拨启动资金时,县(市、区)应已落实年度扶贫开发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并报省备案。其中2012年启动资金拨付时,各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档立卡工作完成,入卡农户经公示后无异议;
  2.联系帮扶卡全部发放到位,并落实帮扶责任人和帮扶项目;
  3.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已报省备案,并经省扶贫办确认;
  4.县级扶贫部门制定并出台具体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申报、立项程序、项目跟踪管理等项目监管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出台奖补资金监管制度;
  5.制定2012年度扶贫开发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并报省备案。
  6.未发生严重的违规问题等。
  (三)每年年底由省扶贫办牵头对各县(市、区)当年度脱贫人数和绩效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2012年在次年考核),确定实际脱贫人数和绩效等级。省财政厅按照省扶贫办审定的脱贫人数和绩效等级,于次年年初,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奖励标准,下拨各县(市、区)脱贫奖励资金和绩效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应根据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计划使用,并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本着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及时的原则,规范资金支付和监管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到户的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支付。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预算使用资金。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并送县级财政部门存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表(附表2),并抄报省扶贫办。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的结余资金,统一收归县财政,在奖补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经县(市、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调剂用于资金有缺口的项目或新增其他脱贫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项目扶贫资产转让所得资金,按此条管理。如扶贫项目资产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对其转让收益,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的规定处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脱贫奔小康项目实行县级审批,省级备案制管理。各县(市、区)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程序、立项条件及监管制度。各县根据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省脱贫奔小康工作上年度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份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方案,报省、市委驻县(市、区)帮扶工作队审核后,报县(市、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经公告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并于次年3月底前(2012年适当延后)报省扶贫办备案,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奖补资金项目计划表详见附表1)。
  第二十一条项目要立足县域产业布局,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选择项目。项目应具备受益对象明确、效益量化、风险可控、帮扶效果持续、资产保值增值等条件。鼓励建立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的区域、内容、资金来源、受益群体、施工单位等项目具体信息做好公告公示。
  项目实施详情应在项目实施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一直保留到验收后10天,相关项目实施详情必须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项目实施完毕,需经镇、县两级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类项目应按照县统一规定的招投标条件和标准执行。凡达到公开招投标起点要求的项目,要按公开招投标程序执行;未达到公开招标起点要求的项目,由县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要实行政府采购。所有的工程建设类专项必须实行GPS定点定位。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产生的资产及收益,以保障低收入农户收益和便于长效管理为原则,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帮扶项目以县、乡镇为单位分别建立台账。
  第二十五条因故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应按申报渠道提出变更或终止项目实施申请。经批准变更的项目,资金用于变更后的项目实施;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在奖补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经县(市、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调剂用于资金有缺口的项目或新增其他脱贫项目。调整变更的项目应报省扶贫办备案,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各部门依据信息公开的要求,按照行政权限,及时准确公开项目和资金的各项信息(详见责任分工),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县(市、区)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开展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完毕后,要组织全面检查验收。从2013年起,每年年底,各县(市、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上报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对奖补资金执行情况的正式审计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扶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核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严肃奖补资金使用纪律,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或其它违法、违纪使用奖补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严肃查处。除了视情抵减下年度的启动资金、取消年度考核、绩效奖励资金外,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三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分配年度绩效奖励资金的依据。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办法另行下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 2015年12月31日。
  附表:1._____县(市、区)201___年奖补资金项目计划表
  2._____县(市、区)201___年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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