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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3]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28
实施时间: 2013-5-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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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农业司)。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印发
  附件1
  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财政部关于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配套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第三条 为体现财政部关于资金整合使用的要求,省级财政每年从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一部分,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配套使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要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各地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集中支持优势产业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等。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省直单位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参照市县工作职责及流程执行。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财政部为引导资金整合,创新整合机制,以优势产业、重点项目为载体打造的资金整合平台,不划分具体行业,不分解到各部门,集中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及工作要求,商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后,确定我省当年度扶持的重点产业、实施区域,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对各市、县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会审,并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和工作要求,制定江苏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以省财政厅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省财政厅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各市、县并下拨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复要求,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细化,尽快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工作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按照中央财政要求,省里每年确定当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重点产业,各市、县要在省定的重点产业范围内,确定重点扶持项目。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一)粮食类产业,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二)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三)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四)茶、果、蔬菜类产业,重点支持茶、果、蔬基础设施,大棚、温控、防虫等生产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五)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对以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直接受益主体的项目,或为主导产业发展搭建产业平台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重点对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对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并且直接受益的项目,省以上财政按不超过生产设施建设及专业化服务总投入的1/3给予补助,资金直补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企业承担的项目,省以上财政按不超过总投入的10%给予奖励。对路、桥、水、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节,以财政投入为主。
  第十五条 对直接承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单位和农户个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物代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补助以货币补贴为主,鼓励通过一折通发放;对采用实物补贴的,应由县(市、区)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共同支持主导产业发展。整合的资金数量,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将作为立项、考核的重要依据。为鼓励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中央及省财政将对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市、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对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性设施,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市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各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现代农业生产资金绩效考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对市、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方案的评价、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评价、组织管理及宣传发动工作评价、监督检查以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等。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对照评价工作重点,抓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相关工作在评价报告中都要分类详细阐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市、县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绩效评价,并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实施效益显著、管理规范项目县(市、区),省财政将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没有完成年度项目实施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省财政将责令整改,并扣减该项目县的预算资金;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将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苏财规〔20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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