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2]1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22
实施时间: 2012-5-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3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学校:
  为规范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费附加△ 管理 办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5月24日印发
  共印280份
  附件:
  江苏省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是指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含省级集中的市县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省级地方教育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省级地方教育附加的分配按照学校申请、市县审核、省级审定的程序,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难点问题和特殊问题。
  第四条   省级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及加强内涵建设等方面。
  省级地方教育附加不得用于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五条   申请省级地方教育附加的项目学校须填报项目申请书(附件1)。项目学校填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教育改革发展方向、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要求,同时注意避免与其他专项资金同类建设项目重复。对于获得省级地方教育附加补助并已完成的同一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对于已申请或已获得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六条   市(包括市辖区)、县(市)属项目学校的项目申请书由市、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3月和6月集中行文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并附报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省属项目学校的申请文件由学校直接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并附报项目申请书。
  第七条   省财政根据当年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情况和以前年度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结转情况,确定当年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分配额度。
  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地及省属学校的项目申报情况,于每年9月底之前下达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支持项目及项目预算,也可视情况在年度中间先行下达部分项目及预算。
  第八条   省级地方教育附加预算下达后,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及时将预算资金下达有关项目学校,并及时核拨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学校要对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明细核算,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执行中如遇特殊事项确需调整的,应报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准备案。
  第十条   省级地方教育附加项目应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复申报、重复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财政将从重处理,相应调减地方当年或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地申请省级地方教育附加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     各地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对省级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并接受相关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省级地方教育附加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地方教育附加项目申请书
  2.XX市、县(市)XX年度省级地方教育附加申报汇总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 财综[2011]349号 2011/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浙地税发[2006] 2006/6/6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2020/10/3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 2010/9/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 湘地税发[2008] 2008/1/1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衢地税发[2007] 2007/3/29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闽财教函[2003] 2003/5/9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等上市公司和 闽财税[2005]95 2005/12/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沪财发[2021]1号 2021/5/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 甘政办发[2010]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