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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行[2014]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7
实施时间: 2014-1-27
法规类型: 差旅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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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编制年度出访计划,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出国(境)规模,务实高效,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
  二、要进一步规范财务预算管理,完善内控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每年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无论是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单列,还是实行财政统管,都应在核定的预算内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更不得超计划安排出访任务。
  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财务审批机制,实行出国经费预算先行审核制度。各单位所有出访人员(自行组团或参团随行),都必须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
  三、严格执行费用支出标准,切实加强经费核销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逐项审核,不得擅自突破。出访团组或个人回国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或外汇核销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外事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数、天数、行程及核定的财政经费预算进行核销,严禁核报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未经财政部门核销,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出国(境)费用报销手续。
  四、要着力推进政府采购,进一步加强出国(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各级财政、外事部门要针对地区涉外活动特点,将因公临时出国(境)国际机票、境外接待等相关服务的中介供应机构选择,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实行公开招标,归口管理,定点服务,努力降低行政经费支出。出国(境)经费支付必须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并执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不得以现金支付。
  五、要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和完善因公临时出国(境)监管机制。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外事会审会办制度的作用,强化联合监管机制,每半年要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应按《办法》规定,会同外办、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出访团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台账统计制度,便于检查和信息公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严肃处理。
  六、省财政厅、省外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1﹞5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因公出国(境)人员零用费补助规定不再执行。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细则和规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外办备案。《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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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16号 201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