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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3
实施时间: 2014-6-3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6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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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现将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范围、流程
  1.受理时间:审批类减免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分局审核后汇总上报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
  2.受理范围:符合减免条件(详见减免条件)的企业。
  3.减免流程:申请受理→分局审核汇总→市局规费管理局复核→减免领导小组审定→网上公示→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结果公布。
  二、减免审批原则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先征后减;
  2、符合多项优惠条件的企业,可选择一项最优惠项目减免;
  3、亏损企业项目减免,企业已按亏损项目连续三年享受减免的,不得再按本项目减免,但可选择其他优惠项目减免;
  4、因涉税违法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地税部门查处的;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不得享受当年减免。
  三、减免项目、条件、幅度
  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审批类减免项目、条件、幅度如下:

  四、相关要求
  1.分局受理时要按照规定的附报资料审核申请人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如资料欠缺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分局对申请人报送的减免申请和附报资料,应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规定,从政策适用、条件和资料完整、优惠项目匹配等角度,逐项核实减免申请的各项内容。审核中发现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列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真实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应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3.从事出口、转口的贸易型企业、汽车销售以及收购集团内部企业产品统一对外销售的流通型企业,其出口、转口、汽车销售、收购集团内部企业产品统一对外销售的商品年销售额必须达到1亿元以上。
  4.转口贸易申报减免年度为2012年-2013年。
  5.附报资料按金市财综[2013]105号文件执行。
  五、备案类优惠要求
  1.安置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和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优惠项目。减免额度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安置人数按上年全年平均人数计算(可按照各月缴纳社保的被安置人员数平均);申请优惠属期不足一年的,按优惠月份占全年月份折算。
  2.首次上规模企业优惠项目。按上规模当年应缴费额的50%备案减免,执行期为1年,可在上规模次年备案减免。优惠项目选择“42710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备案--首次上规模企业”,附报资料:(1)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2013年度利润表(与龙版查验核对);(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查验并与龙版登记资料核对,保留复印件。
  2013年度“小升规”企业名单放在市局FTP\规费管理局\严赛红\水利基金,请分局逐户核对,名单内企业同时符合其他减免条件的,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落实减免。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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