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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29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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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确保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省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4年6月1日起,我省从事电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三、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一)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二)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3年12月31日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照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五)国税认定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对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纳税人,经国税认定机关批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纳税人。
  五、电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具体事宜见《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六、电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须通过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具体事宜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七、纳入试点范围且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宜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八、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九、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业务培训,同时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种类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涉税事项。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也可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html/gd/index.htm) “营改增工作专栏”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十、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9日

修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日期:2014-05-30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确保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省的顺利推行,我局起草了《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为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和纳税人征管衔接,《公告》主要对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的相关事宜做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征管部门、应税服务范围、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的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控系统的使用管理、纳税申报、其他事项等。
  二、对于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的认定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五条的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通过此公告明确,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计算时间为2013年1月至12月。
  三、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的规定,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省级国家税务局规定,因此,此公告明确电信业一般纳税人可结合经营需要选择使用相关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其他普通发票)。发票开具的系统引用了《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9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相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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