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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监[2014]18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3-18
实施时间: 2014-3-18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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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时间、范围和重点
  按照财政部要求,组织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参加财政部对医药和公共交通行业的联动检查,市县联动开展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并紧密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开展会计检查。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10月底结束。检查范围和重点包括:
  (一)开展对医药行业的联动检查。选择辖区内有代表性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和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剖析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和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反映医药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开展对公共交通行业的联动检查。选择本地区公共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和道路交通(公共汽车)企业开展检查,长途客运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检查。针对该行业财政资金投入量大、补贴对象范围广等特点,在检查各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构成、职工薪酬分配、票价形成机制、固定资产购置等内容的同时,要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并开展绩效监督。
  (三)市县联动开展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对2012-2013年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开展专项联动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市本级和各县区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城郊检察院、法院(2013年已检查单位除外)等相关单位。重点关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否按照目录范围使用,规范和纠正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在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将在检查开始前就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事项形成专项检查方案,组织统一培训。
  (四)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对其他重点行业的检查。除参加全国联动检查外,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会计检查。重点检查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公允,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等行为以及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情况。
  (五)结合会计检查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结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将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各地要继续推进和完善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检查方式
  按照财政部联动检查模式,对医药行业、公共交通行业和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联动检查,采取由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单独实施的方式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税收征管质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监督检查以及“小金库”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成效。市财政局将派督导小组,对各区市县(先导区)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实地督导和调研,确保全市联动检查质量和成效。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三、检查规模
  根据财政部关于“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80户,其中联动检查户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0%”的要求,为做好全市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检查任务分解如下:原则上,市财政局承担60%左右的任务量,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承担40%左右的任务量。其中,瓦房店、普兰店、庄河检查户数不低于4户,长海县、旅顺口区不低于3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检查户数不低于2户,高新园区、保税区、金州新区、花园口、长兴岛、普湾新区检查户数不低于1户。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检查的总户数包含联动检查的单位数量,且不得低于上报的联动检查名单数量(以3月10日已上报名单为准)。未达到上述检查规模要求的,上报检查总结时要说明原因。
  四、检查要求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会计监督工作,在预算安排中充分保障检查经费,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以财政部门参检人员为主,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检查,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中央改进作风“八项规定”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财政纪律教育,切实维护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完善检查名单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检查名单以及检查目的、内容和重点,为检查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扩大会计监督检查的社会影响。对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要加强公开曝光力度,积极推进检查结果公告,进一步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提高会计监督检查的威慑力。
  五、材料报送及考评
  (一)材料上报
  1.信息材料。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检查开始后,应不定期报送检查快报、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反映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以便市局及时掌握检查动态,指导各地联动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检查材料。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材料的汇总和检查情况的总结,并指定专人负责,将检查材料报送给大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需报送的材料包括检查总结(分别形成全部检查总结和联动检查总结)、检查汇总报表、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信息材料。联动检查材料应于9月20日前报送,其他材料应于10月20日前报送。上述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82816655-5123,电子邮箱:内网邮箱或czj82593135@
  (二)考核评价
  检查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检查总结的完成质量,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检查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考评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比情况将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财政部门予以表彰。
  大连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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