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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2014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1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5-29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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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见附件3)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税则号列842833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PE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海关总署
  2014年5月29日

相关附件:
1.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香港CPE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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