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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预[2014]6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16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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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内容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烟草企业(加工业、批发及品牌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桥)企业、省盐业与农垦企业、省新闻出版企业及新华书店、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网,国税征收部分)、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省级彩票中心以及其他省属企业(包括省属企业全额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划归省级,有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预缴、汇算清缴、查补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划归省级,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中央财政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账户分配给我省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全部划归省级收入,缴入省级金库。
  三、省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即总分机构都在省内)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汇算补缴、应退税款以及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缴退库等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地方分享40%部分,按总机构原预算收入级次划归对应级次的地方财政,其中,总机构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省级的,总机构所在地分享的地方企业所得税40%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缴库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填写。汇算清缴时补缴或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按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填写。
  对影响现有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财政分享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主管税务部门向省级财政、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核准后可由分支机构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我省上述调整相应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预〔2008〕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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