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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1]18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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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力度,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力度,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实现《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提出的目标任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资金),是指各市、县(市、区)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及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预算审批、下达,资金拨付,决算审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教育部门负责资金使用计划、预决算的编报、汇总,组织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管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计提比例为10%。
  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
  第五条 教育资金按照季度计提并实行年终清算。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教育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计提公式为:
  计提的教育资金=(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第六条 计提的教育资金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教育资金计提时增加“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相应减少“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
  第七条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教育资金少于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教育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教育资金大于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教育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教育资金中相应抵扣,并在年终决算中作出说明。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教育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重点工程要优先安排。
  第九条 各地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
  第十条 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十一条 教育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由于计提清算、预算调整、项目变更等原因形成的教育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及资金用途规定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申报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确保教育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育资金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的规定,编制年度教育资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由财政会同教育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各市年度教育资金收支预算和编制说明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各市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决算和编制说明应于次年2月10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是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一,各市、县(市、区)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地方各级财政在安排财政性教育经费时,要将教育资金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结合使用,避免重复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政策,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教育资金,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教育资金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项目及资金管理绩效考评制度,将项目建设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使用和监管、运行管护机制等纳入考评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省财政、教育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对在教育资金计提、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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