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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14]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5-30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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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政府一律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防洪保安费。防洪保安费暂停征收后,省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筹集渠道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92号)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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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 桂财农字[2000] 20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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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防洪保安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 2006/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