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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办字[2014]7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5-27
实施时间: 2014-5-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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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7日
  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各市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下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要点,参照国家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制定我省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实施。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工作措施,报省质量强省办公室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省质量强省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工作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质量工作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人民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量强省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相关附件:
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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