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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14]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13
实施时间: 2014-5-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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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即青岛市提供电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
  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试点纳税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纳税申报
  2014年6月份申报期,试点纳税人仍应就2014年6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2014年7月份申报期(税款所属期2014年6月)起,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2014年7月份申报期(税款所属期2014年6月)起,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的申请和确认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6月1日之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登记、税种鉴定。同时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种类核定、税控系统安装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税银联网签约等涉税事项。
  已经到国税部门办理国税登记、税种鉴定的试点纳税人,须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地税发票的缴销及税控卡、用户卡注销。涉及2014年6月1日前已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补开地税发票的,通过到主管地税局代开发票方式补开。
  五、发票管理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有关事项
  1、市国税部门近期将免费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务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2、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及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青岛市财政局(qdcz.qingdao.gov.cn/czj/)、青岛市国家税务局(www.qd-n-tax.gov.cn)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www.qdds.gov.cn)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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