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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基金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28
实施时间: 2014-5-28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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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6月份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期,为帮助纳税人更好的理解基金费相关政策及征收流程,现将2014年基金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征收对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2、征收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为每年6月份,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
  3、征收标准
  根据《关于核定南京市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4]57号)的规定,南京市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仍按2008年的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进行征收,即36092元。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的征收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6092元)×100%
  4、征收流程
  (1)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2)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对单位年审后,依法核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向单位发放《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3)对逾期未办理年审的单位,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核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同时寄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4)单位凭《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按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依法核定的金额,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大厅或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机关依据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传递的应征数据进行征收。
  5、南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建邺路66号 85383816
  玄武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富贵山20号 84818463
  秦淮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仁寿里4号 84556201
  建邺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江东中路269号 87778416
  鼓楼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山西路84号 58591782
  化工园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园西路180号化工园区服务中心二楼 57064633
  栖霞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栖霞大道9号民政政务大厅三楼 85331949
  雨花台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雨花台区雨花西路75号 52883398
  江宁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东山街道招商街79号 52192296
  浦口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江浦街道龙华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 58195610
  丽景路2号三星大厦政务大厅 58466281
  六合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六合区长江路马厂巷 57144098
  溧水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溧水区永阳镇后巷18号 56220527
  高淳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淳溪镇汶溪路193-2 56861272
  二、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的政策规定
  1、征收对象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下同),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
  2、征收时间
  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的征收期为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每年分两次征收。六月份应按上半年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3、征收标准。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并按照提取工会经费的40%部分申报缴纳。
  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筹备金,暂按照提取工会筹备金的40%部分申报缴纳。
  部分实行垂直管理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的比例,由市总工会进行审核认定,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申报缴纳。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方工作人员以及港、澳、台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防洪保安资金
  1、征收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2、征收时间
  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期为每年6月份,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
  3、征收标准
  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的0.6‰征收;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4、减免规定
  根据《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46号)的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部分;政策性亏损企业;军工企业生产军品部分;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外资应缴纳部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免缴手续,凭财政部门的批复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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