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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会协[2014]3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4-5-29
实施时间: 2014-5-29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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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理论研究,规范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订。现将该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在2014年6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方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 0871-63138607、63133563
  电子邮箱:85879804@
  附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5月29日
  附件: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理论研究,统筹安排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科研课题,规范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科研课题研究质量和科研经费效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协会会员、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课题包括自主申请课题和协会科研课题两种。
  自主申请课题:指协会对申请人就行业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所提出的研究课题申请,经研究决定,准予立项的课题。
  协会科研课题:指协会内部各部门对行业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所提出的研究课题申请,经研究决定,准予立项的课题。
  第四条 协会每年受理1次科研课题申请。协会每年在《云南注册会计师》和协会网站发布本年度科研课题公告及协会受理课题申请时间。
  第五条 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负责审批年度科研课题项目,业务监管科负责科研课题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经立项的科研课题一般应当在当年内完成,少部分因研究难度和工作量较大、需要进行深入调研的课题,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并向业务监管科备案后,可延期至第2年内完成。
  第二章 自主申请课题立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向协会申请课题立项: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二)具有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向协会申请课题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二)具有2名以上(含2名)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科研力量和良好社会信誉,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愿意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建设、发展服务。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协会科研课题申请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协会网站下载填写《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附件1),报送协会,申请立项。
  第十条 协会收到课题立项申请后,应当对课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立项。
  第三章 协会科研课题立项
  第十一条 协会科研课题由协会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在年初确定本年度研究课题项目,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协会科研课题项目实行课题组组长总负责下的部门责任制。课题组组长负责在协会网站下载填写《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附件1),提交协会业务监管科。
  各部门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研究课题,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协作完成的科研课题项目,由牵头部门负责。
  第四章 科研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组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应重视阶段性的分析和集中性的研讨,及时发现问题,弥补不足。研究报告的初稿形成后,课题组须聘请相关专家对课题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做好修改完善工作,保证课题研究报告的质量和所提出的建议及措施具有前瞻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课题责任人不得将课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课题组成员在从事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应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抄袭和剽窃行为。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对课题研究进行中期检查和督促,及时沟通协调,了解和掌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课题研究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协调、分工,并按计划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专题研讨;
  (二)是否按照计划和要求撰写课题研究报告,并组织对研究报告初稿进行论证、修改等。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课题延期;
  (五)撤消课题;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科研课题的调整,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课题组重新填写《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附件1),报协会业务监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应当撤消科研课题:
  (一)在科研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评审,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与批准的科研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消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属于第(一)、(四)项情形的,协会将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科研课题的申请;属于其他情形的,协会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科研课题的申请。
  第五章 科研课题评审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报告经过专家论证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自研究报告通过论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结项报告书》(附件2),申请评审。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自收到课题提交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结项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课题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结合不同科研课题的特点,从下列几个方面对课题进行评审:
  (一) 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 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三)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论点、论据和实证方法以及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四)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六)课题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七)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课题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应当对研究报告作出总体评价,作出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课题组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的意见,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应当有参加评审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专家同意方能通过评审。
  第六章 结项、归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自研究报告通过评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课题结项手续,并出具《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成果验收意见书》(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结项后,协会业务监管科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及归档管理,并将研究成果或对策建议通过协会网站、《云南注册会计师》等形式进行宣传。
  课题研究成果和结论,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协会书面许可,课题组或课题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结项后,协会应当将研究成果或对策建议有效应用到行业改革、建设和发展实践中。
  第七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科研课题每年2-10个,每个课题经费5-10万元,具体经费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根据课题任务审议决定。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立项和结项两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八条 自主申请课题第一次拨付时间为自课题批准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款额为课题批准经费的30%;第二次拨付时间为自课题结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额为课题批准经费的70%.
  协会科研课题可在课题批准立项后办理课题费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课题批准经费的30%;课题结项后,在办理结算报销时,结清余款。
  第二十九条 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
  (二)调研差旅费;
  (三)小型调研会议费;
  (四)专家咨询费、论证费;
  (五)课题评审验收阶段的评审费;
  (六)其他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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