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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14]2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5-23
实施时间: 2014-5-23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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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3日
  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舒缓我省外贸进出口下行压力,确保完成全年外贸进出口增长2.4%的目标任务,推动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积极扩大进口
  (一)完善进口目录和贴息政策。修订完善《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扩大进口贴息范围和覆盖面,重点扶持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紧缺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改进申报方式,滚动式接受企业进口贴息申报。落实国家进一步减少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种类政策,争取商务部将铁矿石、氧化铝等商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打印和发放权限下放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二)加快进口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出台扶持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和进口服务平台的政策措施,今年7月底前认定10个重点培育的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促进进口与国内流通相衔接。对获得认定的交易中心,海关优先批准设立进口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予以重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域申报创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负责)
  (三)加大重要物资进口。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原油、煤炭、天然气等重要物资储备基地建设,扩大重要物资储备进口。支持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申请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扩大原油进口渠道。加大对我省企业生产亟需的大宗商品、生产资料,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消费品进口。(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二、确保出口止跌回升
  (四)加大重点市场开拓力度。深入实施我省进一步加强与欧洲等地区和国家交流合作的实施方案,抓住欧洲、北美市场有所回暖的机遇,深度开拓欧洲、北美市场。积极拓展东盟、中亚、南美和非洲等新兴市场。加大对企业参加重点展销会的财政扶持力度,全面梳理并公布省商务厅、贸促会等部门以及各地市今年内拟在境外组织开展的各类重点展销会,鼓励企业积极参展。(省商务厅、财政厅、贸促会负责)
  (五)支持企业抢抓订单。举办跨国公司总部行活动,促进在粤500强企业增资扩产,重点选择有潜力、有意向、高附加值项目的企业总部作为突破口,争取其将更多的订单和资金投放我省,确保重点企业进出口增长。组织企业参加第116届中国(广州)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第16届中国(深圳)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第11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境内重要展会,促进省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与采购商、参展客商有效对接,利用展会抢抓订单。(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六)扩大重点产品出口。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加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及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国际化经营,提高一般贸易项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扩大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出口。(省商务厅负责)
  (七)发挥“走出去”的贸易促进作用。贯彻落实国家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部署,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开展重大项目国际合作和工程承包,省“走出去”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企业通过境外品牌、技术和生产线并购等方式开展境外投资,带动我省产品出口。(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三、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
  (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融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支持和引导各地级以上市培育1-2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珠三角地区年出口规模超10亿美元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粤东西北地区符合申报条件并经省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其中2014年出口规模超10亿美元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适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研究在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关于企业的分类管理办法中设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类型,完善相应评级管理措施。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在报关、检验检疫、退税等环节设立“绿色通道”.(省商务厅、财政厅,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九)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手段开拓国际市场给予资金扶持。扶持一批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外贸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对接,打造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和集聚区。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集中监管区”监管新模式,推行监管前置、清单核放、集中报关等便利化通关。加强对广州市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力争2014年B2C一般出口(邮件/快件)、B2B2C保税进出口和B2B一般出口有新增长。深圳、东莞、汕头、揭阳等市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协调,争取今年内获批扩大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业务范围或开展相关试点业务。(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深圳、汕头、东莞、揭阳等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积极组织我省具备条件的大型商品集散地或特色专业市场申报国家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试点,推动在内外贸结合商品试点市场内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省内较为成熟的专业商品市场推广“市场采购”出口,对“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商品实施在通关口岸进行检验检疫,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四、推进外贸转型升级
  (十一)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落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珠三角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东莞市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建设。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对新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根据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以进一步简化手续为目标,改革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今年内推进保税加工手册从设立到核销全过程的智能化审核和无纸化作业;依托广东电子口岸平台,推进全省加工贸易企业“八方联网”,完善联网监管公共平台。(省商务厅、财政厅、工商局,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逐步扩大服务进口,落实国家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进一步扩大技术、运输、金融、保险等服务出口,增加出口附加值。对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出口给予贴息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服务外包,认定一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集聚发展。扶持发展一批服务贸易龙头企业,对产品出口提供全过程的服务链支持。率先探索建立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省商务厅、财政厅、金融办,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负责)
  (十三)发挥外贸示范基地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用。创新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资金扶持方式,完善示范基地统计监测体系,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提升我省传统优势商品竞争力。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优先推荐建设“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特殊监管区的政策功能优势。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要素集聚功能,加快区域整合与政策创新,吸引高端外贸企业入区发展,拓展业务领域,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量、质、效并举。(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优化外贸环境
  (十四)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不断完善广东电子口岸功能,推动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广州、深圳、珠海等市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汇报,争取今年内获批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加快实现“一站式”服务,提高通关效率。(省口岸办,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东、深圳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等市人民政府负责)
  全面落实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逐步扩大商品适用范围,今年底前将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推广到全省所有具备条件的口岸。加快推进省内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无纸化”作业改革,逐步实现省内七大关区之间一体化作业、无障碍通关。(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口岸办负责)
  (十五)优化检验检疫流程。减少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扩大直通放行范围,建立不予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的负面清单,对于清单以外的货物一律实施直通放行。对质量诚信好的企业实施直报通放等便利化通关模式。(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六)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抓好大案要案应诉工作,利用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加强部门协调合作,主动提起复审,力保市场份额。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加强预警监测和防控,加快完善贸易摩擦预警监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平贸易工作站,做好贸易摩擦的前端防控。(省商务厅负责)
  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用好用足现有支持外经贸发展的各项财政资金,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稳增长、调结构。落实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快资金执行进度,确保财政资金按时间进度同步拨付。省财政新增安排促进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企业做强做大出口市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及扩大进口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对应单证的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且审核无发现骗税疑点的出口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免)税审批手续,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全面推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化程度。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等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力度,落实国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措施。防范出口退税风险。(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十九)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全面收集我省近年来出口退税情况,积极配合国家财税部门完善出口退税政策,争取改进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进一步下调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比例,实行出口退税基数动态调整。(省财政厅、商务厅,省国税局负责)
  (二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确保今年全省范围内省、市设立的进出口环节收费名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收费范围只缩不扩,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积极争取国家下调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将企业生产亟需的大宗商品和生产资料纳入减半征收货物范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进出口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推动金融机构对外贸类大型骨干企业的贷款和授信额度只增不减,加大对外贸类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贴息等金融服务。鼓励外贸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增强主动规避汇兑风险意识和提升汇率避险工具运用能力等培训。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开发推广和充分运用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规避汇率和结算风险的金融产品,扩大企业利润空间。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搭建和强化政银担企合作平台,缓解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金融办、商务厅,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负责)
  (二十二)加大信保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品牌产品、服务贸易、国际营销网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外贸出口。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资助,提高资助比例,扩大资助范围。适当下调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重点对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予以支持。鼓励保险公司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丰富信保保单项下跨境贸易融资产品。(省商务厅、金融办,广东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
  七、加强统筹配合
  (二十三)形成工作合力。健全由省商务厅牵头,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按职能分工共同参与的促进我省外贸稳增长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外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确保稳定外贸增长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大服务力度。各地对当地进出口排名靠前、对稳定外贸增长作出突出贡献的货物贸易进出口企业,以及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企业建立台账服务制度,并对台账企业采取挂点联系、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和“一企一策”等方法,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力促外贸稳定增长。
  (二十五)强化组织落实。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外贸稳增长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稳增长的细化措施。省商务厅要加强目标任务的督促检查和进度把控,各地要按省商务厅分解下达的外贸增长目标任务,将目标进一步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和有关重点企业,并明确责任人员、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密切跟进,狠抓落实。省政府将于今年7月组织专项工作督导组,对各地、各单位支持外贸稳增长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和现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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