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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4]1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28
实施时间: 2014-4-2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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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提倡健康理念,改善民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促进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促进基本医疗服务公平可及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健康服务领域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有效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推动实现富民强省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这个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健康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丰富服务产品,繁荣消费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2.注重统筹发展。加强基本健康服务保障,推进非基本健康服务加快发展。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城乡制度一体化建设,推进区域间制度有效衔接。打破行业和区域分割,促进医疗、保险、养老、旅游等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动各类资源共建共享。
  3.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作用,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健康服务。
  4.推动改革创新。深化相关领域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强制度保障。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加快信息化网络建设,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鼓励健康旅游、健康养老等新型业态加快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实现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全省健康服务业发展规模不断壮大,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医疗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基层医疗、康复、护理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各类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促进健康和健康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覆盖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健康体检、体质测定等服务行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健康评估和健康风险预测能力以及预防和控制疾病危险因素能力明显提高。
  ——健康保险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商业健康保险日臻完善,保险产品日益丰富,参保人数大幅增加,基本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康保险服务体系。到2020年,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达到5%。
  ——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涵盖药品、医疗器械、养生保健、养老康复、健康信息等主要行业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基本形成,产业增加值显著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明显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拉动就业能力进一步增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品牌效应逐步显现。
  ——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健康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行业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体系更加积极有效。引导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提供健康服务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全社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健康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促进社会办医多元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支持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举办非公立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举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疗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及城镇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开设与其医院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学术地位、技术准入、税费减免等方面按同一政策标准执行。鼓励地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社会办医方面先行先试,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项目作为推进社会办医联系点。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积极争取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
  科学配置医疗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将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尽快整体移交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医护人员纳入地方医疗卫生体系统一管理,享受相关待遇,非营利性公立医院及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政策。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之间检验结果互认体系,制定临床实验室管理规范,督导临床检验相关人员规范执业。制定促进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和临终关怀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细化护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服务标准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提高专业化水平。
  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制定护理岗位管理实施方案和临床护理岗位管理质量考评标准,进一步完善临床护理岗位责任管理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对护理管理者的培训和专科护士的培养,提高护理质量。配合医改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相关制度改革实施绩效考核,能岗匹配、岗酬对应,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调动护士的积极性,稳定护理人员队伍。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推动护理工作专业发展。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积极推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快速发展。提倡医疗机构兼办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老年护理、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与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养老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优先转诊接诊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保障。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准入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相对固定的医疗服务关系,全面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主动开展健康体检、保健咨询以及护理服务指导。设立社区“健康小屋”,吸引老年人随时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咨询,接受健康指导。鼓励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服务的能力。
  (三)建立完善健康保险服务体系。
  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在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为参保对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大力发展各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推动小额人身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实现小额人身保险与新农合大病保险等业务的衔接。
  建立健全服务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的综合保障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健康维护、诊疗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建立客户健康档案,完善健康保险的理赔管理系统和统计分析系统。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效率。加强健康保险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保险监管部门强化健康保险业务监管,卫生监管部门授权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行为进行巡查,对不合规的医疗费用进行管控。
  (四)提高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水平。
  加强中医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探索中医预防、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70%的村卫生室配备适宜的中医诊疗设备,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推广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县级及以上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设立“治未病”科及康复科,指导基层开展“治未病”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置中医体质辨识设备,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大力培养中医养生保健专业技能人才。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
  推动中医保健知识宣传与产品开发。围绕我省中药材资源丰富、特色突出的特点,加快推进人参、五味子等道地中药材的种养殖研究,鼓励药食同用的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种植。积极利用中医药科研平台,开展慢性病中医药防治、养生保健及康复的研究,开展中医药保健品、食品的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及品牌形成。加强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建立中医科普宣讲队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创办符合群众健康特点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栏目。积极开展中医药科普、养生保健知识宣传活动,推进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积极推动医药产业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搭建中医药产品国际注册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机构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在办理投资核准上提供便利服务,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
  (五)推动健康服务多样化发展。
  积极开展健康体检及咨询服务。加强各级各类健康体检、咨询机构建设,引导体检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开展连锁经营。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服务。推进全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改革试点,探索面向居民家庭的签约服务。大力开展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促进以治疗为主转向预防为主。
  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到2020年,建立各级各类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体育总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单项协会、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县(市、区)达到70%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人口总数的1.5‰,即达到41000人以上。全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每年举办科学健身讲座培训达200次以上,体质测试咨询网络健全,50%以上的市(州)、县(市、区)建有体质监测站点,每年接受体质测试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总体合格率达到88%以上。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逐年增加。加强基层多功能群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到2020年,80%以上的市(州)、县(市、区)建有“五个一”,即全民建身活动中心、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和体育健身公园(广场),7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建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机制,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利用率达到80%以上。大力开展青少年体育和儿童体育健身活动,满足青少年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健身的需求,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努力改善学生近视、肥胖、心肺功能下降等问题,加强教练员、裁判员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和竞技水平。鼓励企业、社会、个人兴办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体育俱乐部等。大力发展体育健身市场,积极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积极发展体育用品业,引导体育健身消费。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繁荣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积极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活动。建设省级中医药博物馆,推进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利用城市社区、广场打造中医药文化主题宣传公园,发挥传播和引导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康文化产业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升健康文化水平。依托我省丰富的旅游资源,培育和打造以森林资源、水力资源、温泉滑雪资源、生态农业资源为依托的度假产品,开发集康体养生、运动休闲、健康疗养等功能为一体的旅游项目。
  (六)推动健康服务支撑产业发展。
  着力发展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和医疗器械新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力度,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重点推动药品研发与产业化、保健食品开发与产业化、医疗器械开发与产业化、骨干企业培育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工作。继续保持我省在中药方面的领先优势,大力发展化学制药和生物制药,推进中药、生物药、化药、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五大板块”的协调发展。力争到2020年,获得新药临床批文30—50个,获得新药证书15—20个,培育超5亿元的医药大品种达到20—30个;开发出以道地药材为基源的系列精深加工产品200—300种,获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号60—80个,产值超5000万元的单品种保健食品15—20个;突破医疗器械关键和共性技术100—150项,开发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80—100项并实现产业化。进一步加快龙头企业培育步伐,培育出年销售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集团20个、年销售产值5—10亿元成长型优势企业40个,产业总体水平位于全国前列。
  加快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支持发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测服务,加大中小学校学生午餐质量和品种监测力度。鼓励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支持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结合我省医疗、医药、中医药等重点产业发展实际和特色优势,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通过加大科技支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产业政策引导、专项资金倾斜等综合措施,培育和壮大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中医药等重点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推动企业采用国家或国际先进标准进行生产,积极开展ISO9000、ISO13485、CE等国际认证。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七)加强人才队伍保障。
  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加强健康服务业学科专业建设,逐步增加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增加健康服务业相关专业招生计划,扩大健康服务业专业在校生规模。制定与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方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针对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开展全省卫生系统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工程,培养高层次卫生科技人才。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优化基层卫生人员结构。鼓励和支持多元化培训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需求的创业培训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其创业技能和素质,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要将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创业培训与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培训模式,并按规定落实好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扶持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成功创业。
  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和支持公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破除人为障碍。对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动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或从非公立医疗机构公开招聘到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国家和省承认的工龄可计算连续工龄。加快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凡是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完善相关手续后,可在全省试点城市范围内按规定进行多地点执业。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人才申报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评选。推进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深入实施医药卫生领域人才项目,吸引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回国服务,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全社会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
  (八)夯实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
  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制定相关信息数据标准,加强医院、医疗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网络设施,尽快实现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的共享。积极发展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以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发展远程医疗。探索发展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平等竞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研制、推广适应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逐步扩大数字化医疗设备配备,探索发展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医药行业自律,加快诚信服务制度建设。创建“诚信医院”、“诚信科室”和“诚信个人”的“医院诚信体系”活动,以诚信为立足之本,尊诚信为事业之基,视诚信为典范,化诚信为力量,以诚为本,凭信践诺,质量第一,服务保证。遵守循证医学的科学原则,以先进的医疗技术为基础,提高医护服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创新服务方式,降低服务成本,强化服务质量,增强公众对医院的亲切感、信任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订、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完善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三、政策措施
  (一)放宽准入条件,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社会资本有积极性参与的服务,都要优先交给社会力量;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含境外)资本开放。实行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与同行业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政策。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要进一步规范和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加快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切实下放审批权限,严控审批时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调整等信息。简化对康复医院、儿童医院、各类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减少和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二)优化规划布局,加强用地保障。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完善金融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健康服务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方式,满足健康服务业投融资需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建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融资平台。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融资担保机构积极面向创新型和小微企业开展业务,解决企业发展困难。鼓励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际商业贷款,开展各类健康服务。
  (四)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切实为企业减负。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不含药品)。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纠正各地自行出台的歧视性价格政策。探索建立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五)强化制度保障,促进健康消费。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健康服务领域的投入,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完善引导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措施。着力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完善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管。
  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在新兴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服务标准。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切实发挥宣传引导作用,把宣传健康知识,提高民族健康水平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推动开办专门的健康频道或节目栏目,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同时,不断提升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并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力度,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推进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行动计划,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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