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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1]1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3
实施时间: 2011-3-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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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4号,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所列项目,对目前正在执行的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如有未按规定审批的政府性基金,应立即停止征收。对于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二、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此次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今年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凡影响年度收支预算执行的,各级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基金预算科学合理。
  三、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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