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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等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票[201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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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医疗收费票据使用,根据《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54号),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医疗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2010年度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省、市、县三级医疗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直属单位2010年度财政票据(含医疗门诊和住院专用票据、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专用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及非税收入缴款书等)管理使用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领购及使用财政票据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问题。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财政票据台账,执行票据入、出库登记及核销制度;
  2、财政票据的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票据数量及种类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是否相符;
  3、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填写各联次内容不一致,加盖印章不齐全等问题;
  4、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问题;
  5、是否存在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问题;
  6、是否存在财政票据丢失、损毁问题,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同级财政票据部门备案;
  7、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是否妥善保管,有无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销毁票据;
  8、是否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
  (三)使用财政票据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检查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五)《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七)《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
  (八)《山东省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54号);
  (九)《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41号)。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一)单位自查阶段。自2011年2月1日起至3月25日止,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10年度已领购、使用的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报《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附件1)、《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附件2)、《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自查情况表》(附件3),于2011年3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并附电子版。
  (二)重点检查阶段。自2011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省财政厅将组织检查组,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使用财政票据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作出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自查阶段,由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重点检查阶段,驻济省属单位由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检查;省属驻济以外的单位委托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检查;各市、县医疗卫生、药监单位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检查。
  五、检查要求
  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扎实做好本部门、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自查报告、报表及相关文件材料,密切配合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确保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联系人:竺剑原
  联系电话:82669764、82669738;传真电话:82669940
  附件:1.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
  2.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
  3.2010年度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自查情况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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