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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综〔2010〕9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0]14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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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措施,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保障性安居政策的深入实施和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专款专用,尤为重要。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允许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的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包括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从2011年起,各地如已完成公有住房出售任务并结束房改工作,可将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落实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市、县在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支出预算时,要确保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剩余部分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不足的,可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并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严格按照规定拨付使用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量大,政策性强,必须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各地要按照“统筹使用、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严格预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要在规定时间内分配、拨付和使用资金,并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结合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安排使用中央、省级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及对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安全规范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将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落实使用管理等情况,一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总体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省对下分配各类住房保障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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