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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口岸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4]44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5-14
实施时间: 2014-5-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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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口岸工作是加快建设国际强港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口岸贸易便利化的迫切需要,是增强宁波开放型经济优势的重要保障。为优化口岸环境,提升口岸综合竞争力,加快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善口岸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宁波口岸工作提上全局位置,积极实施口岸环境优化战略,立足于口岸便利化建设,着力加强口岸工作统筹谋划、改善口岸设施条件、促进口岸单位合作联动和提高口岸监管服务水平,努力建成一流的现代化国际化宁波口岸,更好地为宁波建成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口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定期研究口岸工作,加强对口岸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口岸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充实强化市口岸协调委员会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宁波口岸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工作措施的研究制定。市口岸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地方政府与口岸查验单位的互动,定期开展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的沟通协调,提高各口岸单位合作联动的工作实效。(市口岸打私办牵头,市口岸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三、进一步增强口岸工作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继续实施大口岸战略,海港、空港、陆港和跨境电子商务口岸联动,构筑发达的口岸开放和合作体系;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并举,构建高效的监管服务体系;通关信息与市场信息共享,提升完善电子口岸建设水平;文明和谐口岸建设与口岸诚信建设协动,构筑先进的口岸文化氛围。市口岸协调委员会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求,制定年度及阶段性口岸工作计划,落实相关任务,切实提高口岸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口岸打私办牵头,市交通委、市经信委、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管委会、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宁波海事局、宁波边检站、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配合。)
  四、进一步改进口岸工作的综合评价机制
  研究建立口岸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发布宁波口岸发展指数,为口岸工作提供务实导向依据。建立民主监督与法制监督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发挥社会、群众、企业及舆论的作用,定期对口岸环境进行公开、公正、务实的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为口岸监管的高效和服务的实效,尤其是口岸贸易便利化水平,注重信息技术在综合评估中的运用,提高评估的真实性;注重评估成果的运用,提高评估的公共性。(市口岸打私办牵头,市外经贸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配合。)
  五、进一步加强口岸设施规划建设
  进一步完善海港、空港、陆港和跨境电子商务口岸设施统筹规划研究,深化对外开放口岸、口岸腹地、物流配送等监管布局规划;鼓励应用口岸管理查验等各类软件,提高口岸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口岸查验单位查验场地规划建设,探索口岸设施的标准化,切实完善与港口开放相适应的查验配套设施。(市发改委、市口岸打私办牵头,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宁波海事局、宁波边检站、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栎社国际机场等单位配合。)
  六、进一步充实和优化口岸一线工作力量的配置
  根据口岸业务发展和口岸开放实际需求,支持口岸查验单位优化工作人员力量配备,逐步加强一线查验工作力量;根据可能和必需适当增加口岸查验单位经费补助,用于口岸查验单位购买服务岗位和帮助解决一线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及保障问题,切实充实口岸一线工作力量。积极探索我市边检管理体制的改革,初步建立以宁波边检站为宁波片各边检站召集单位的联络体系,进一步畅通地方政府与边检部队的联系。(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牵头,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港集团、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宁波海事局、宁波边检站等单位配合。)
  七、进一步加强口岸系统干部交流培养
  试行口岸干部双向挂职和定期从市级部门、县(市)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口岸查验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双方定期挂职,促进地方干部与口岸查验单位干部互相学习和融合,促进口岸系统工作人员培养成长。〔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口岸打私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管委会、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慈溪出口加工区、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宁波海事局、宁波边检站等单位配合。〕
  八、进一步增加必要的口岸工作投入保障
  市里定期研究口岸建设重大事项,确实需要市财政帮助解决的,优先予以考虑安排。多渠道保障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原则上由属地政府、查验单位、业主单位共同承担。投入资金需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由市、县(市)区或功能区两级政府按4:6比例分担;跨区域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分担比例,按项目情况另行商定。口岸现场查验设施由业主单位负责建设,查验单位自身所需的各项设备和工具,由各查验单位自行解决。〔市发改委牵头,市口岸打私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宁波海事局、宁波边检站、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
  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口岸查验单位的考核激励
  优化、调整、充实口岸合作共建考核奖为口岸环境优化奖,适当加大考核力度和经费投入。同时,市政府每两年进行一次口岸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积极鼓励各口岸单位,尤其是口岸查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宁波实际创新开展工作,对其重大有效内容和措施可列为政府重点或实事工程。(市口岸打私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宁波海事局、宁波边检站等单位配合。)
  十、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市相关部门应按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或办法。市口岸打私办牵头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促进、协调及督促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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