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统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发明电[2014]144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5-26
实施时间: 2014-5-26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26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服务三农工作,提高政府决策水平,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2]10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业农村统计基础建设
  (一)健全稳定基层农业农村统计基础。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构,配备1名以上的专(兼)职农业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农村统计工作,负责协调农口部门统计工作。要充实优化村级统计调查队伍,明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村级统计调查工作。
  (二)加强农口部门统计工作。农业、粮食、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按照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处(科)室、有一个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的“五有”标准,加强统计基础工作。部门统计要重视数据质量,主动加强对上报数据质量的审查与评估;要强化统计调研,认真做好农业农村各类统计监测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三)推进乡镇(街道)统计联网直报工作。乡镇(街道)统计联网直报建设对提高基层统计工作效率,保证数据质量,推动乡镇(街道)统计业务建设和网络建设,提高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确保各乡镇(街道)的统计机构具备乡镇(街道)统计联网直报的基本条件,确保所需的互联网接入能力和客户端PC配置要求。
  (四)加强基层农业农村统计业务培训。由市农办(农业局)牵头负责,落实专项经费和师资力量,加强基层农业农村统计业务培训。按照“分线、分口、分块”的原则,各涉农部门负责本系统行业统计的基层培训,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培训的业务指导,并帮助指导开展农业农村统计专项培训。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制度
  (一)建立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协调会议制度。鉴于第一产业增加值核算相对独立于GDP核算的特点,在GDP核算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建立市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在各季GDP核算联席会议之前召开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协调会议,研究协调第一产业增加值核算有关问题。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监管体系,强化沟通协调机制建设,规范农口统计数据报送机制,并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确保口径一致、信息互通共享,努力做到“应统尽统”.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参照本制度,相应建立有关的协调会议制度,共同做好农业农村统计工作。乡镇(街道)也要相应建立会商机制,规范数据报送。乡镇(街道)统计信息中心要加强与所在地涉农部门统计人员的沟通衔接,对接统计数据,统一口径,及时核对统计数据,交换统计资料,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健全统计台帐制度。要根据“有统计报表任务必须对应建立统计台帐”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统计台帐制度。积极推进基层电子台帐建设,通过编制乡镇级和村级电子过录表,方便县级和乡镇的数据录入、审核及资料归档,提高基层统计工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特色农产品专项调查制度。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特色农产品专项调查制度,根据农业生产情况和发展形势,适时开展特色农产品专项调查,摸清我市特色农产品的生产情况,找准当前我市农业生产的薄弱环节,为研究如何提升农业生产能力提供参考依据,为提高第一产业增加值数据质量提供核算依据。
  (四)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市农办(农业局)要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将省、市、县三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统计范围,并且督促各地落实专人负责,认真搞好各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工作,从而使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数据能更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市粮食生产实际。
  (五)建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制度”.各涉农部门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户、家庭农场、联合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联系制度”,及时与粮食、畜牧、蔬菜、水果、产业、水产养殖、捕捞、加工等农产品经营主体进行信息联系,依据各类经营主体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提高数据质量与分析服务能力。
  三、规范完善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流程
  (一)坚持统计持证上岗。要加强对基层农业统计和部门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和业务培训,切实做好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完善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统计业务能力。
  (二)规范数据采集修改。要结合上级各主管部门的统计要求,统一统计口径、规范数据采集流程。要根据省统计局关于GDP数据下管一级的要求,规范数据审核,农业农村统计数据审核要下管到乡镇(街道)、审核到村。对村级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得随意修改,未经查询与记录,乡镇及以上统计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村级上报数据。
  (三)依法发布使用数据。有关地区农业农村发展情况的基本统计数据,一律由统计局负责发布;使用统计数据,要以统计局的公开发布资料和《统计年鉴》为准;符合统计调查制度的一般性统计数据确需向社会公布的,需经统计局审核同意或联名发布。
  四、强化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树立科学的统计观和数据观,强化统计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决策中的基础地位。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涉农统计部门的困难和问题,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和工作经费,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乡镇统计联网直报、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特色农产品专项调查、统计业务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抓好农业农村统计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相关单位要制定实施方案,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统计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和过程跟踪督查,确保农业农村统计工作落到实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的 杭政办函[2016] 201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