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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0]9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9-9
实施时间: 2010-9-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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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参加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考生收取的考试费和考试考务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水平证书,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征收考试费和考试考务费时,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考试费实行省、市两级分成,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考试考务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考试中心另行结算上缴。
  四、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0〕1669号)文件规定执行。考试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支出。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考试费和考试考务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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