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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0]8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7-28
实施时间: 2010-7-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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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教育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公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取行政事业费。凡未列入两个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在收费期间,教育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投诉电话和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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