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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市中小学财务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财教[2009]8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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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中小学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经费管理不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逐步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相比较而言,我省城市中小学在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公用经费标准偏低、预算执行不严格、资产管理不规范、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市中小学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中小学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中小学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收入管理
  (一)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为进一步提高财政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省制定了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小学每生每年400元,初中每生每年600元。各市现在执行定额已超过省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低于省定最低标准的,2010年要落实到位。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充分考虑物价水平以及不同类型学校的办学成本,逐县确定当地的公用经费执行定额,各市的执行定额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省定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包含免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比例由省、市财政分担,最低标准超出原杂费标准部分,由市、县财政负责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大投入,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城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逐步提高。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基本需要,适当向办学条件比较薄弱的学校倾斜。
  城市民办中小学的公用经费来源渠道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借读费后,除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高中要继续巩固完善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要切实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城市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要坚决制止一切违规收费行为,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中小学收费资金的管理。城市中小学收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照“边收边缴,先缴后支,审批使用”的原则,将所有预算外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隐匿收入、坐收坐支。
  (三)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各城市中小学应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探索多元化办学的路子。要充分利用学校的人才、技术、设施等资源优势和良好的社会影响,通过社会捐赠、盘活资产、开展合作等途径,以及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积极筹集办学资金。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统筹教育资源,盘活学校资产,出台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捐资办学,为城市中小学筹集更多的办学资金。
  二、加强支出管理
  (一)严格公用经费支出。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投资或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各城市中小学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各项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
  (二)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城市中小学购置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图书资料,或实施工程建设,采购服务项目,凡是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密,既有效节约办学经费,又能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城市中小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对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关系学校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项目绩效考评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四)坚持勤俭节约办学。各城市中小学应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思想,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反对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严格控制能源消耗,严格控制校园建设标准,逐步探索经济、节能、环保的学校建设新模式。
  (五)加强学校负债管理。严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债办学,严禁学校擅自向社会、教师高息集资或在银行拆借资金搞建设。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检查,对未经批准违规集资或拆借资金搞建设的学校,立即责令停止建设,进行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各地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城市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城市中小学预算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一个学校一本预算,预算编制要反映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城市中小学应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收入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编制,对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既要打足,又要稳健,对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支出预算首先保障基本支出需要,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二)预算执行。城市中小学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批。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同时,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快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进度,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等运转经费,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资金拨付时间表,确保及时足额拨付,便于县级统筹安排和及早拨付。
  (三)预算分析。城市中小学应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为加强财务管理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逐步统一预算报表、软件等,提高预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要通过比较、分析学校的财务数据,及时反映政策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掌握学校预算执行进度,指导学校加强经费管理。
  四、加强资产管理
  (一)加强日常管理。各地要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完善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校舍和仪器设备等资产,根据《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分别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等,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数字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各城市中小学要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要加强对资产的整合与调配,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
  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对学校选址、建设程序、超期服役、抗震设防和主体结构等内容进行实时、动态、智能一体化管理,全面反映校舍存在的缺陷和隐患,为掌握校舍安全形势和明确维修改造任务提供第一手资料,确保校舍安全。
  (二)规范资产处置和资产有偿使用。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管。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要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报教育、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严格对外投资。城市中小学对外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教育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学校应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投资的安全与合法收益。城市中小学不得从事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风险性投资活动,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完善内控制度。一是严肃财经纪律。城市中小学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等违规行为。二是推进民主理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务活动,提高民主决策水平。三是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示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学校年度预算、决算以及每季度的财务报表信息,要在校务公开栏上予以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对重大项目支出情况要进行“听证”和质询。四是健全内审制度。加强学校内审队伍建设,对各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二)加强外部检查和督导。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检查、通报、反馈制度,重点查处挤占、截留、挪用城市中小学经费,违规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行为。今后,城市中小学财务管理情况将作为省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级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教育部门要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三)建立奖惩机制。各地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城市中小学财务管理奖惩机制。为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经费管理,对于城市中小学财务管理规范、绩效突出的地方,省将加大奖补资金安排力度,并予以通报表彰;对于不按规定落实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地方,将扣减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要扣减其他相关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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