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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中央驻鲁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9]6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7-14
实施时间: 2009-7-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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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东省边防总队、山东海事局、济南铁路局、青岛海关、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中央驻鲁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函[2008]2号)规定,受财政部委托,我厅将对部分中央驻鲁部门和单位2008年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主要对2008年度已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票据及后勤服务费专用票据等财政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对象为:山东省边防总队、山东海事局、济南铁路局、青岛海关、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上述部门所属各级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驻鲁中央部门和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或乱罚款问题。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财政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财政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的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领购票据数量及种类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3、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6、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财政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2008年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六)《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
  (八)《财政部关于做好罚款票据领用工作的通知》(财预〔2000〕143号);
  (九)《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十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十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十四)《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函〔2008〕2号);
  (十五)《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十六)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四、检查方式
  我厅将组成检查组,对上述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每个部门所属各级次的单位至少抽查2个。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重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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