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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9]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13
实施时间: 2009-3-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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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征收,其他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审批。有关部门征收未列入《基金目录》或2009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基金目录》所列项目和标准,做好基金的征缴工作,既不得违规征收,也不得随意减免。
  二、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此次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中,属于新增、调整项目且影响年度收支预算的,各级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基金预算科学合理。
  三、对2009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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