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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金[2008]5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26
实施时间: 2008-11-2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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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为帮助奶农减少损失,保护奶农利益,恢复奶农信心,稳定奶牛存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7 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政府要求,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奶业生产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53 号)要求,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对乳制品加工企业新增的原料奶收购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6.21%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其中,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新增的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6.21%的1/2(即3.105%)承担3个月(贷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的贴息,其余贴息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请各市财政局及时组织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上报申请材料,并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申请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申报程序和所需申请材料按照财金〔2008〕107号文件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汇总表按照“山东省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附件2)的格式和要求填报。
  附件:1、山东省乳制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名单(第一、二批)
  2、山东省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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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的通知 财金[2009]22号 20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