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8]7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14
实施时间: 2008-11-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3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项目编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应在办公场所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范围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 辽价函[2004]13 2004/12/2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 鲁价费函[2013] 2013/4/12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4] 2014/8/15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黑价联[2013]47 2013/6/14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等有 闽价费[2014]12 2014/5/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发[2014]6号 2014/1/23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汽车技术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 2013/8/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暂不调整高等学校教师等高 闽价费[2008]48 2008/12/10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免收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费 哈价发[2013]5号 2013/2/19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 闽价费[2009]55 200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