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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8]4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8-18
实施时间: 2008-8-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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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临时入境机动车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临时机动车驾驶证》收费项目已取消,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收费项目编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执收单位应在办证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办证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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