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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5
实施时间: 2014-5-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01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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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优惠范围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提高到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全面掌握、用好用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江西省国税局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收集、整理了相关政策问题,供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参考。
  1.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企业符合第一种情况的条件,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额。
  3.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具体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4.企业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如何界定?
  企业所属的行业性质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禁止类行业,来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类的行业。
  关于企业的行业分类,根据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除此以外的企业都属于其他企业。
  5.对于多业经营的企业,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条件?
  工业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业企业条件;工业以外的各项收入合计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含50%)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它企业条件。
  6.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7.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哪些?
  答: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8.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自2014年度申报纳税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自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9.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核定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也不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10.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11.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1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如何填报所得税预缴报表?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 :符合条件的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查帐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执行减低税率政策)或15%(执行减半征税政策)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申报问题,总局正在修改申报软件。
  1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吗?季度预缴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4.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是在年度汇缴时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5.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侯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纳税人自2014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23号公告规定执行。
  16.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已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季度申报时可以补充享受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17.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税收优惠除外),可以同时享受。
  18.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问题主要参考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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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天空0829   2014年9月18日
确实减轻了很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对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也直接减少了核定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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