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4]4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5-16
实施时间: 2014-5-1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1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确保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吸纳就业补助。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二、给予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对企业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以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小微企业直接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扩大规模新招用人员的,可提供贷款再扶持。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五、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微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际履行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小微企业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小微企业,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见习补贴。
  七、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初创的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可延长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第12个月。
  八、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市场招聘密度,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招用人员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开通小微企业QQ群、微信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业务交流搭建服务平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 甘财税法[2019] 2019/1/1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关于支持小 吉工商企字[201 2012/6/18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小微企业“十二产业” 2020/1/15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202 2023/9/28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浙江省人社厅《小微 甬人社发[2011] 0001/1/1
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优化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 银发[2021]260号 2021/10/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 浙地税办便函[2 2015/4/27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 衢政发[2013]52 2013/7/9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2017/12/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 沪财会[2012]85 201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