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执业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税协发[2014]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4-5-16
实施时间: 2014-5-1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布《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关于开通2014年度远程继续教育课程》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执业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脱产培训1天按8学时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
  二、参加中税协举办的继续教育脱产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计入学时;参加省税协举办的继续教育脱产培训时间按24学时计入,超过24学时按实际参训时间确认;税务师事务所结合自身需求和业务实际,对所内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12学时。
  三、税务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可向省税协在网上提交培训申请,经批准后,可自行承办脱产培训班,培训时间可计入当年脱产培训学时:
  (一)具备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二)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内容、场地和设施;
  (三)连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4学时;
  (四)在每年一季度前向省税协提出自行承办培训申请;
  (五)培训期间省税协组织进行抽检考核培训合格。
  对已参加中税协、省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自行承办执业注册税务师各类面授培训班的相应学时可计入当年脱产继续教育培训总学时。
  四、已参加中税协、省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自行承办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各类面授培训班总学时不足72学时的,仍应参加中税协网校学习补足72学时。当年已参加中税协、省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自行承办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各类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班的,不再重复安排其他脱产继续教育培训。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上述继续教育培训的,应向省税协写出书面报告,陈述不能参加理由,经省税协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对未完成和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也不向省税协书面说明理由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不予通过。
  六、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提高对继续教育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所长要亲自抓、带头学。要支持和鼓励执业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及助理审计人员积极参加远程继续教育培训,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落实远程继续教育“管理员”制度,建立“检查登记”制度,有计划地安排好每年继续教育培训,使事务所成为不断学习进取创新的学习型团队。参加远程教育培训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参加网校考试,考试成绩作为通过年检的依据之一。年龄满60周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可自愿参加网校培训,不愿参加的,应由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对其进行相应学时的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七、从今年起,各事务所要建立“远程继续教育检查登记上报制度”,每年9月起,管理员每月要对本所参加远程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远程继续教育学习进度表》,并将此表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给省税协,邮箱:zjctaa@ ,省税协根据学习进度情况进行通报。省税协负责教育培训联系人:潘秀煌,联系电话:0571-85828661,手机13777571386.
  附件:远程继续教育学习进度登记表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远程继续教育学习进度登记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中税协秘发[201 2019/2/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 内财会[2012]54 2012/5/14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 云财会[2023]6号 2023/4/28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 财会[2019]26号 2019/3/1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甘财会[2022]25 2022/8/16
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便字[2008] 2008/5/4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粤财会函[2019] 2019/1/7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 2020/5/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桂财会[2024]8号 2024/5/7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宁财会[2013]26 201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