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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发[2014]27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29
实施时间: 2014-4-29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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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机遇,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响“绍兴建筑”品牌,争创全国建筑强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行业发展目标
  到2017年,全市建筑业年总产值力争达到8000亿元,年均增速高于全市GDP同期增幅,建筑业地税收入占地税总收入的比重保持在15%以上;全市建筑业年产值超2000亿元区、县(市)1个,超1500亿元区、县(市)2个,年产值超300亿元建筑企业2家,超200亿元建筑企业3家,超100亿元建筑企业20家;形成100亿元以上省级区域建筑市场12个,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达2亿美元;每年争创鲁班奖、国优工程金质奖等2项以上,省级优质工程60项以上;扶持培育浙江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5家以上,新创建国家级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2个以上,争取列为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地区,创建成为全国首批建筑强市。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是支持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注重培育新特级企业,加强对企业申报市政、园林绿化、公路、铁路、通信、电力、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化工石油、港口与码头、轨道交通等大土木工程领域资质的支持力度。二是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注重培育设计产业,鼓励设计企业与施工企业强化联合,形成3-5家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有一定比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实践,鼓励建筑企业以BT、BOT方式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三是大力培育发展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企业。将发展快、效益高、诚信好的建筑劳务分包、建材生产和采购、勘察设计、监理和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列入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名单。
  三、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积极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和优质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做精,培育一批融资能力强、科技实力强、设计施工能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支持鼓励有实力的优质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并在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调整经营结构,承接技术含量高、体量大的高、精、尖工程项目,推动项目结构向中高端升级。对年结算产值超200亿元且在全市范围内实缴国、地税超过2亿元的建筑企业,在参评“范蠡奖”时予以优先考虑,并推荐企业负责人为“市长奖”候选人;对年结算产值超100亿元(勘察设计等中介服务企业年结算产值超10亿元)且在全市范围内实缴国、地税超5000万元的建筑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建企航母”称号,并推荐企业负责人为“绍兴经济发展功臣”人选;对年结算产值超40亿元(勘察设计等中介服务企业年结算产值超5亿元)且在全市范围内实缴国、地税超3000万元,并在综合考评中位列前20强的建筑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龙头骨干企业”称号,并推荐企业负责人作为“绍兴经济发展杰出人才”人选。(以上具体奖项或称号,根据市政府设奖变动而调整)
  四、加快市场拓展步伐
  一是加强对绍兴建筑品牌的宣传。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合作,扩大绍兴建筑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中国建设报社签订长期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有计划、分层次地宣传绍兴建筑品牌和绍兴建筑企业,每三年在绍兴举办一次中国建筑企业高峰论坛。多元化筹资兴建绍兴建筑博物馆,展示绍兴建筑业发展历程和成果。二是不断巩固和拓展建筑业市场。立足省委“五水共治”和市委“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等战略部署,支持建筑企业拓展业务平台,巩固和抢占省内市场;抢抓全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每年选择1-2个国内区域市场进行重点推介和对接,加快与重点省、市共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协调机制,支持建筑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紧跟全球化发展趋势,加快拓展境外市场,支持建筑企业申请对外经营资格,落实好国家和省各项扶持资金和商业银行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强对国际保函的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国际工程保函问题。
  五、深化科技发展战略
  一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壮大省“151”工程人才、高级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建筑业高层次人才队伍,特别要重视国家级、省级勘察设计大师等高端设计人才的培育。搭建人才培育平台,每年组织企业赴有关高校召开建筑人才专场招聘会。加强与大中专院校的合作,特别是与本地院校的协作,在建筑技能人才培养、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形成长期合作机制。定期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为企业开展一、二级建造师、设计师、注册师和各类上岗人员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完善建筑用工方式,鼓励大企业引进培育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工人,构建骨干队伍建设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一支以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骨干工人为主体的绍兴建筑业人才队伍。二是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增加科技专项资金对建筑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支持大型、优质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积极参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工程建设标准(工法)的编制和各类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的研发,支持科研成果在工程领域的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光伏、风力、地热等新能源的绿色建筑项目,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六、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积极落实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和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有关精神,制订完成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扶持培育一批省级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申报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住宅产业化基地),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新型建筑工业化试点,在公建项目和公租房、保障房项目中率先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并逐步提高建筑工业化在项目中的份额。加快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业化相关规范和标准,分阶段、分步骤解决设计模数化和材料部品化,逐步形成适应我市实际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体系。
  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是构建行业诚信体系。逐步建立涵盖全市建筑行业各类主体、从业人员、工程项目的基础数据库,并与相关部门(单位)实现信息共通共享,制订全市统一的建筑行业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发布办法,将信用等级与评优评奖、工程担保、银行信贷等挂钩。将建筑市场业主、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诚信情况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处理。二是维护企业和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制度,健全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加大对工程尾款的监管力度。严格履行工程先批后建、工程先办理变更手续再实施变更的程序,加快建设项目结算速度,按合同约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结算和审计,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确保工程款及时结算和支付。探索和健全建筑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工资支付保证和工资实名支付等保障机制。三是加强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建立和完善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的招投标竞争机制,完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办法,探索建筑产业化项目和民营企业项目的招投标改革,优化市场准入管理和招投标管理环节。严格执行招标控制价备案、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和合同履约评价等制度,完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和公开系统,加强造价咨询市场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坚决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和低价抢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优化市场法治环境。加强建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建筑领域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合力优化建筑领域法治环境,逐步构建建筑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建筑领域经济犯罪联合办案领导小组,建立市公安局驻市建管局预防和打击建筑领域犯罪工作联络室,专门负责联络打击建筑领域经济犯罪。适时开展针对高发性、群发性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和整治。五是完善争议评审机制。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争议协调机构,由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工程争议评审委员会,对建设工程在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进行评审处置。
  八、加强施工现场监管
  积极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完善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探索实施有效的监管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行为及到岗、到位情况的监管。继续抓好建筑泥浆和渣土运输处置等工作,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平台,拓展以电子化、信息化为手段的“数字建管”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创优夺杯和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打造精品工程和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创“鲁班奖”的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为“绍兴市劳动模范”候选人。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是支持建筑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帮助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在治理结构、经营模式、财务核算等方面进行规范与优化。二是各金融机构应加大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推出适合我市建筑企业需求的新产品,并根据企业资信情况,按有关金融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利率,逐步扩大优质建筑企业的授信额度。三是支持以建筑行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建筑行业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壮大,加大工程类保函、在建工程项目抵押贷款、质押与租赁融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十、强化工作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绍兴市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专门协调全市建筑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扶持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二是加强协调力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的全市特级、龙头骨干企业重大事项协商解决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协调特级、龙头骨干企业在发展中碰到的重大问题。三是强化职能转变。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转变工作作风,加快简政放权,推行政务公开,完善和实行网上办事制度,有序开放图审和检测市场,并在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市场拓展、创优夺杯、资质升级、招标投标、“营改增”应对等方面强化服务和指导。四是加强行业服务。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纽带桥梁、服务协调等作用,研究行业发展深层次问题,充分收集和反映企业诉求,为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十一、附则
  1.本意见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建筑类企业。
  2.本意见未涉及的优惠扶持措施,符合《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和《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绍市委办发[2013]82号)精神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3.本意见是推动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由市建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起草具体实施细则,各区、县(市)参照制订并执行。
  4.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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