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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预[2008]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7-3
实施时间: 2008-7-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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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及分行营业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在我省(不含青岛,下同)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按以下方式和比例,就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缴库手续:
  1、总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和总机构预缴的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各级分享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省级4%、总机构所在市及市以下16%。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级4%、市及市以下16%。
  2、总机构向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各级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8%、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市及市以下32%。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二、总机构在外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分摊到我省的税款,由我省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各级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8%、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市及市以下32%。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三、总机构在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计算确定的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须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备案。总机构在外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计算确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如果与我省实际情况不符,我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督促我省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反映,按实际情况调整税款分摊比例。
  四、中央财政调库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全部划为省级收入。省国库部门收到上述款项后,列入省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及时通知省财政厅。
  五、对2007年底前列入中央“所得税跨地区分享企业名单”的企业,因实行本办法造成企业所得税跨市转移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核定的相关因素,计算确定各市当年应得收入,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在相关市之间办理财力划转。
  六、对2007年底前列入我省“所得税跨地区分享企业名单”的省移动通信公司、省电力集团以及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从2008年起,按《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要加强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摸清总、分机构分布情况。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工作。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
  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省 财 政 厅 省 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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