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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08]3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5-30
实施时间: 2008-5-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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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为调动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
  生猪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产业,具有“粮猪安天下”的战略意义。受饲养成本上升、疫情和前几年生猪价格过低等多重因素影响,导致我国生猪生产产量下降,猪肉供应持续紧张,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为进一步稳定猪肉生产和供应,中央实施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这是发挥主产区区域优势、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加强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宣传,营造浓厚的政策氛围,确保养殖户对奖励政策有全面的了解。同时,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全面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狠抓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生猪调控政策的落实,确保生猪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科学化,促进我省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奖励使用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猪肉市场供应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优先支持生猪调出大县发展生猪规模化、专业化、科学化生产。努力调动各市、县政府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稳定猪肉市场供应;积极引导各地加大对规模养殖的扶持力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真正使生猪生产成为农民增收的稳定渠道。
  (二)资金奖励和使用原则
  奖励资金的分配坚持多调多奖、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为主要指标,重点突出生猪调出量,确定生猪调出大县名单和奖励金额。奖励资金直接计算分配到县,由县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入围标准、数据来源、测算办法、资金分配办法等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把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的公开透明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让社会各方面更好地了解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及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着眼于增强生猪调出大县生猪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生猪规模化养殖户(场)生猪品种质量,加强环境保护,增强防疫服务能力。重点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粪污无害化处理、良种引进。鼓励融资渠道不畅的生猪养殖大户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合作,对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给予贴息支持。奖励资金可以用于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但必须严格控制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以内;不得用于国家已有专项资金支持的防疫方面支出。
  四、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一是制定完善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及时制定本地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具体落实办法,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奖励资金用途、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申请程序、奖励资金拨付办法,规范操作程序。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的三个支出方向,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扩大支持范围。二是要创新扶持方式和管理模式。各市财政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统筹考虑,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改变传统的项目层层上报、部门层层审批的模式,尽量采取“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设定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符合条件的,经过财政、农业(畜牧)部门验收合格,给予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努力实现规模化养殖的目标。三是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一方面,要建立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构建奖励资金全过程的监管机制,要以检查促管理,保证预算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防止奖励资金截留、挪用。同时,要采取张榜公布、网上公示等方式,积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另一方面,要实施动态监测,做到奖优汰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农业畜牧、经贸等部门对本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监测,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四是积极加强部门配合。各级财政部门与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共同落实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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