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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8]3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6-2
实施时间: 2008-6-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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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新生儿童疾病筛查等收费项目的函》(鲁卫规财字〔2006〕1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将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04〕65号)规定,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收费期限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为促进我省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系统完整的妇女儿童保健档案,同意各级妇幼保健单位对妇女儿童健康检查时继续发放妇幼保健档案IC卡,继续收取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执收编码,购领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负责统一发放、统一核销。妇幼保健单位在收取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时,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按照收入级次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IC卡工本制作、妇幼保健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IC卡发放和管理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征缴、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规问题,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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