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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没收入征缴改革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7]9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1-9
实施时间: 2007-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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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公安局: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没收入征缴改革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6〕261号)精神,结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没收入征缴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罚没收入票据使用与票据计划报送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种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征缴罚没收入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有:《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与《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合二为一的票据(代码119);《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代码121);面额分别为5元、10元、20元的《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代码分别为136、137、138);面额分别为50元、100元、200元的《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公安交通罚款专用)》(代码分别为150、151、152)。
  二、票据计划报送时间和程序
  公安交通管理罚没收入票据印制计划按季度上报。各市财政、公安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向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报送下一个季度票据印制计划。具体报送程序如下:
  各市(含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地区原罚没收入管理的预算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级罚没收入票据使用计划。各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将票据计划上报财政部门的同时,以制式表格(见附件1)并加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印章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份(其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档1份,随全市汇总数据作为明细上报1份)。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连同本级计划汇总后以制式表格(见附件2)及电子文档上报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各市财政、公安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报送的票据印制计划数据必须准确一致,核对有误的不予安排印制。
  三、规范票据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票据领用、分发、使用、作废、存档、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财政票据电子台账。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将根据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罚没收入票据计划上报表
  2、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罚没收入票据计划上报汇总表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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