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8
实施时间: 2014-5-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0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处室:
  为夯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建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长效机制,现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文发之日起试行。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夯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建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源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现行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在绍兴市级两税征税范围内拥有或使用经营性房屋(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自用或出租行为、承租房屋(土地)行为,都必须在《税友龙版》系统中进行两税税源登记。
  第二条 两税税源登记采用申报登记的办法。
  申报登记是指纳税人通过《税友龙版》系统的申报端口,将自用、出租、承租或转租的房地产基本信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协议)》记载的内容,按《房屋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的格式要求,自行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纳税人申报登记完成后携纸质《房屋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协议)》等材料到税务分局,由税务分局进行审核比对。
  第三条 市局所属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两税税源管理工作:
  (一)税政管理一处负责“两税”政策的解答,牵头组织每年两次的“两税税源”登记信息比对工作;
  (二)数字财政管理中心负责《绍兴市财税局数据管理平台》中“两税税源”信息比对软件开发维护工作;
  (三)征管处负责“两税税源”登记质量的考核工作;
  (四)各税务分局负责:
  1.《税友龙版》系统中两税税源登记信息维护工作;负责对纳税人申报登记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要求在出租、承租双方税源信息登记中“出租方名称”、“出租方证件类型”、“出租方证照号码”、“承租房屋(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年租金”、“承租期限”等项目登记内容必须一致;负责对出租、承租到期户的出租和承租双方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对房地产使用状态(出租、自用)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的税源信息核实修正工作;
  2.负责监控纳税人两税缴纳情况,对应缴未缴的纳税人组织催报催缴;
  3.负责具体实施“两税税源”登记信息比对工作,对数据管理平台推送的税源信息进行比对核实,不能案头核实的通过实地核查确定;权证所有人不在本地的,负责对两税税源进行分片区手工台帐管理。
  4.指定专人对每月登记进入《税友龙版》系统中的两税税源质量进行复核,重点复核以下内容:
  (一)土地价值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
  (二)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
  (三)自用地下建筑及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
  (四)房屋购置环节缴纳的税金是否已计入房产原值;
  (五)房屋租金、租赁期限变化情况;
  (六)免税房屋、土地用途的变化情况。
  第四条 各税务分局通过比对及复核发现的错误信息,应在10日内通知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两税税源登记的补充、修改;修改税源信息必须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修改信息要有书面记录,未经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修改。
  第五条 市局对各税务分局两税税源登记质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登记率及准确率,年度终了时列入市局对分局的考核,其中:
  (一)登记率= 考核期末累计登记户数/考核期末应申报管理户数。
  (二)准确率是指土地面积、房产原值、租赁期限与房屋租金等两税税源登记内容填报准确。准确率的考核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对各分局当季已登记的两税税源信息户数,按5%的比例抽取样本核查。
  第六条 各税务分局审核发现纳税人申报的房屋租金或自建房计税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参照房产交易基准价系统价格(最低计税价)核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试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 鄂地税发[2005] 2005/9/5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 黔国税发[2005] 2005/12/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税 京地税征[2007] 2007/4/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皖地税[2011]17 2011/1/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管 浙国税所[2000] 2000/5/1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 甬国税函[2004] 2004/11/9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 2014/5/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注税行业 皖国税发[2010] 2010/4/2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 渝地税发[2006] 2006/12/26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财税固本强基行动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24] 20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