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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办质函[2014]275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14-5-18
实施时间: 2014-5-1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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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明确规定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监督检验,并要求加强制造环节后续监管,保证起重机械质量安全。
  为做好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规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以下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时,不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提交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监管过程中发现制造质量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停止安装、使用,并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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