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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内发改费函[2014]20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4-28
实施时间: 2014-4-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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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内财会函[2014]20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二、自治区留用的考务费部分主要用于区内发生的组织报名、考场租用、保留保管、监考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项目标准文件依据的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自觉接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六、本函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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