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7-23
实施时间: 2013-7-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3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7月23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设立,用于支持自治区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和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自治区各地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中央和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用于对自治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支出给予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对“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
  (一)自治区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资金预算根据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免费开放工作开展情况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予以核定。
  (二)地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
  (三)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
  (四)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基本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8:2比例分担,自治区配套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和各地财政分级负担,具体分担比例为:
  1.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所需配套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
  2.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所需配套资金由自治区本级承担;
  3.2014年年底前,阿克苏地区柯坪县、乌什县所需配套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全额承担,阿瓦提县所需配套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和阿克苏地区按照8.5:1.5分担。
  4.其他地州市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和各地按照7:3比例分担;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第八条 奖励资金分配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中央资金到位情况,商自治区文化部门予以确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其中:
  (一)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四)乡镇综合文化站: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级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总结,根据上年度文化统计年报数据,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于每年3月30日前联合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
  凡单方面上报或越级上报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部门负责对地方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提出自治区年度资金方案,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文化部门联合申请中央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在3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负担比例足额落实“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文化部门将结合自治区实际,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支出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第十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根据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情况核定下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文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文化部门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三馆一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财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