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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没收入征缴改革票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7]3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5-25
实施时间: 2007-5-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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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公安局: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道路交通管理罚没收入征缴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06〕73号)和《关于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罚没收入征缴改革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6〕261号)文件精神,结合新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现将票据管理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新版罚没收入征缴改革的票据样式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我省自2007年实行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合二为一票据的第一、二联)进行了相应修改,《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即合二为一票据的第三、四联)未做改动(新版票据样式见附件1)。
  由于在烟台、东营、临沂、聊城4市进行前期试点和推广使用的第一批票据(见附件2)目前尚未用完,为节约支出,原票据可在使用完后,再领购新版票据。
  二、 关于公安交通管理罚没收入定额票据
  为解决对高速公路违法行为查处难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高速公路上实施的二百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同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见附件3)。每本定额票据使用完后,所收罚款由执法单位填写所附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入国库。此种票据仅限于全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
  各市要严格控制《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的使用范围,建立严格的票据领用制度,严禁超范围使用。
  各市在罚没票据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报告。
  附件:1、全省新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烟台、东营、临沂、聊城目前使用的公安交通管 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3、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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