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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乘机临时身份证明、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7]3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6-15
实施时间: 2007-6-1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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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机场公安局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请示》(鲁公发〔2006〕20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财综〔2004〕100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乘飞机的旅客因丢失、过期或忘记携带身份证等原因,自愿申请办理乘机临时身份证明的,同意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办理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并适当收取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为保证机场区域的治安稳定和安全防范,在对机场相关协作部门工作人员发放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时,收取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工本费。机场安全控制区通行证分为临时通行证和长期通行证,按每人次收取费用。
  三、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上述两项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制作发放机场临时身份证明和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所需经费,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机场公安局应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六、本规定执行期限暂定两年。执收单位应当按照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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