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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委托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对驻济以外省级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库[2007]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4-17
实施时间: 2007-4-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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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方便驻济以外省级单位办理财政审批手续,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驻济以外省级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登记和监管等业务,委托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具体办理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济以外省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委托各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具体管辖范围为:
  1、驻泰安、莱芜市省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委托驻济南财政检查办事处管理;
  2、驻淄博、滨州市省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委托驻淄博财政检查办事处管理;
  3、驻青岛、烟台、威海市省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委托驻烟台财政检查办事处管理;
  4、驻潍坊、东营市省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委托驻潍坊财政检查办事处管理;
  5、驻济宁、枣庄、菏泽市省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委托驻济宁财政检查办事处管理;
  6、驻临沂、日照市省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委托驻临沂财政检查办事处管理;
  7、驻德州、聊城市省级单位的银行账户,委托驻德州财政检查办事处管理。
  二、驻济以外省级单位需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仍须按《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鲁财库〔2003〕19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开户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驻地财政检查办事处审批。
  三、各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权限,确定专人负责;在办理省级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业务时,要使用办事处公章作为审批印鉴,确保账户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四、各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库〔2004〕24号)规定,认真审核省级单位的开户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备案制度,账户审批情况应及时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建立驻地省级单位账户管理档案,实施动态监控和跟踪监督制度。在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驻地省级单位有违反《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库处、监督检查局报告。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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