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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7]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4-23
实施时间: 2007-4-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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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反映。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以下简称“工本费”)的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本费,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管理部门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按照规定向土地承包方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工本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证书的印制、领购及发放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省农业厅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式样,确定定点印刷厂家统一印制。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管部门)(以下简称“经营权证发放管理部门”)负责领购和发放。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逐级领购和发放。未经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管理部门批准,下级经营权证发放管理部门不得越级领购和发放。
  第六条 各市按照“成熟一个县(市、区)、颁发一个县(市、区)”的原则,向省农业厅申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计划,同时,将需要印刷经营权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印模一并报省农业厅。
  第七条 各级经营权证发放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领购和发放手续,妥善保管,防止经营权证丢失。
  第八条 各级经营权证发放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到定点印刷厂家购买或到非定点印刷厂家印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三章 工本费征收与使用
  第九条 工本费由县级经营权证发放管理部门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征收标准负责征收。
  第十条 县级经营权证发放管理部门征收工本费,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收费项目编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征管系统征缴。
  第十一条 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十二条 工本费的使用列入省农业厅部门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工本费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经营权证发放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借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本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市级经营权证发放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领购、使用和工本费征缴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对擅自印制和违反规定外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上级经营权证发放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责令其停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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