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部选调生报名考务费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7]2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4-24
实施时间: 2007-4-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为保证全省选调生报名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经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共同研究,决定对选调生报名考务费实行省市两级分成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调生报名费每人20元,考务费每科30元,参加选调生报名考试的人员每人缴费共计80元。其中,60元上交省级财政专户,20元缴入当地财政专户。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为执收单位编报收费项目执行编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三、选调生报名考务费,通过全省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征缴系统,按照上述规定比例分别缴入省、市两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专项用于报名考试及专家评审等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 黑价联[2015]10 2015/2/9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选调生报名考务费的批复 鲁财综[2007]7号 2007/2/15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电工进网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收费标准等 辽价函[2011]13 2011/12/2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 鲁财综[2010]97 2010/9/9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市人力 2022/1/29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 鲁财综[2012]16 2012/12/3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 内财非税[2010] 2010/9/6
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财税[2019]58号 2019/6/27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 财税[2021]9号 2021/3/2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闽价费[2009]79 2009/4/1